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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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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7)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完善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补贴培训的工作机制,规范补贴培训的运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  

  (一)申报条件   

  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补贴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2、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3、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均应有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经历,培训项目的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列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除外)。   

  4、培训机构年度网络化检查合格,培训机构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申报审核   

  1、培训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基本符合条件的应通过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和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签约   

  1、经公示后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其签定《培训成果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期限、补贴培训项目、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已签约确认的补贴培训机构相关材料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   

  二、关于补贴培训目录和标准  

  (一)补贴培训目录   

  1、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听取区县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农委、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并由市劳动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2、本市失业和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非目录内的定向培训,均可纳入补贴培训的范围。   

  (二)补贴标准   

  1、补贴培训目录内各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经市物价局核准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实施。   

  2、凡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劳动者,持“培训帐户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培训并考核鉴定合格的,失业和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享受100%培训费用补贴,参加中高层次技能培训的在职职工和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可享受50%的培训费用补贴。   

  本市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初级、中级或模块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不合格的不予以培训费用补贴;自考核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补考合格的,也可予以培训经费补贴(补考鉴定费用自理)。   

  三、关于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情况进行管理,实施督导评估。   

  (一)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补贴培训督导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对每个补贴培训班均有督导记录和评估意见。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督导评估协作机制。   

  (二)督导评估内容和方式   

  督导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培训招生情况、授课计划执行情况、师资和实训落实情况、教学组织情况、培训质量情况、培训经费核销情况等。督导评估重点是对补贴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过程中的规范操作和质量控制情况。   

  各区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日常督导评估、专项督导评估、综合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可通过实地核查、随堂听课、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问卷调查、网络核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违约违规处理   

  1、对督导评估中发现并经查实补贴培训机构有违反《协议》约定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协议》约定处理。   

  对督导评估中发现并经查实补贴培训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补贴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时,涉及补贴经费的,应视情况予以减拨或不予核拨,对已核拨的培训补贴经费应予以追回。  

  3、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督导评估及处理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关于补贴培训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建立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一)补贴培训目录信息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年3月份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作适当增补调整。   

  (二)补贴培训机构信息公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已签约确认的补贴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机构基本情况、培训运作情况、鉴定质量情况等。   

  (三)督导评估情况信息公布。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区县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情况;对补贴培训机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其它   

  (一)列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以及行业企业急需但相关有资质培训机构较少的技能类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培训机构,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同意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培训机构签订单项《协议》。   

  (二)培训机构组织的定向培训,就业录用率达到80%及以上的,所有学员均可持“培训帐户卡”核销培训费用;就业录用率达不到80%的,录用的学员方可持“培训帐户卡”核销培训费。培训费核销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为准,协保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  

  对用人单位是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定向培训项目,须经所在区县开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   

  (三)本市劳动者因就业需要原则上一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补贴培训,但上一次培训费用核销后方可参加下一次补贴培训。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毕业学年也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参加校企合作项目的培训费补贴按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市失业和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自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培训项目,经鉴定合格,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持“培训帐户卡”直接到区县职业介绍所按补贴标准核销培训费用。   

  六、本意见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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