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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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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库[2007]12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7]20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保总局允许,不得转载。财库[2006]90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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