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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郊区自然村落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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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郊区自然村落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6]14号)精神,促进对规模较大或具有江南水乡特点、传统文化特色的自然村落进行规划保护和环境改造,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展现具有江南水乡特点及上海文化特色的农村建筑风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然村落改造条件

  申请改造的自然村落,原则上须符合以下主要条件:一是上海城乡规划体系和区县城乡规划体系中确定的中心村或明确保留的农村居民点;二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申请改造需经区域内80%以上农户的同意,并张榜公示;三是现状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原则上规模不低于50户;四是具有江南水乡风貌特色和乡土文化气息。

  二、改造内容

  自然村落改造的内容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配套完善自然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宅前宅后环境整治,自然村内道路硬化,墙体外立面修缮,生活污水处理,村内河道疏浚整理。通过整治,实现村容村貌有所改观,农民生活环境有所改善。

  三、补贴政策

  自然村落改造补贴标准为2万元/户,市根据各区县不同财力及改造规模大小,实行差别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其中,闵行、嘉定、宝山和浦东新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松江和青浦区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南汇、奉贤和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财力可能,在2万元/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投入标准,提高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

  四、操作程序

  (一)方案报送。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然村落改造规划方案及自然村落改造工作实施计划,规划方案必须经所在区(县)规划部门认可,并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二)方案审定。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各区县上报的改造规划方案和改造工作实施计划进行会审,符合要求的列入市级自然村落改造试点计划。

  (三)资金拨付。市农委、市财政局批复计划后,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至80%,剩余补贴资金在自然村落改造完成后,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下拔。

  (四)资金管理。自然村落改造试点资金,实行区(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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