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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2007年第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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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2007年第4号公告



  根据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精神,结合本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开展继续教育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自2007年4月1日起,本市正式启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的继续教育工作。凡在本市工作的2004年6月1日(证书批准日期)以后获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者,请按如下步骤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一、领取证书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前,应携带证书原件、2寸近照2张,到市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领取《继续教育证书》,填写相关表格。
  二、选择课程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根据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需要,在本办公室已公布的课程中选择自己参加培训的课程,并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
  三、面授培训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根据培训机构的安排,参加面授培训。
  四、参加考核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培训后,应参加考核。
  证书持有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培训的,应提出证书延期登记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由市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证书延期登记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证书延期登记期间,原证书仍然有效。
  五、证书持有者在考核合格后,由指定培训机构填写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的《继续教育证书》,并盖章确认。
  六、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在证书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内持该证书原件和《继续教育证书》到市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办理证书登记手续。

上海市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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