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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重大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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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重大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的通报



 沪安监管监二〔2007〕4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3月份以来,本市地域内连续发生了4起重大伤亡和险肇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值得引起全市各级领导的高度警觉,认真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现将几起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3月12日上午7:09,上海明花拆房有限公司在拆除上海溶剂厂旧厂房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敲击1只废弃****钢瓶的阀门,导致约100公斤残留****泄漏,造成10人轻度中毒。
  二、3月21日上午11:40,个体经营者郑林华在对位于闸北区平顺路555号尚未取证经营娱乐项目浴室进行改建作业时,由于聘用的外来施工人员擅自拆除承重墙,导致约200平方米的屋顶发生坍塌,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3月21日下午14:20,上海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浦钢罗泾建设基地,对1#制氧机进行管道固定口氩气保护焊作业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作业人员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违规进入密闭罐体内进行管道封堵作业,导致1名作业人员和2名施救人员先后窒息、昏迷,经抢救无效均死亡。
  四、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上海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国际企业会馆工地(江苏路418弄4号),施工单位南通第五建筑公司在拆除塔吊过程中,用台令吊吊起塔吊吊臂时,因台令吊吊钩钢丝绳断裂,造成吊臂坠落折弯(折弯部分约10米),并冲击到附近的人货梯齿轮井架上,同时造成人货梯齿轮井架折弯,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领导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二是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施工安全交底形同虚设;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现场监督检查不力,违章作业得不到有效制止;四是缺乏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常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确保本市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平稳发展,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检查,尤其要对辖区内的建筑、安装、拆房施工工地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一定要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各建筑、安装、拆房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日常的安全检查,要严格对照有关标准、规范、规定,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企业要按照“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凡经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要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处理,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建筑、安装、拆房施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现场安全监管的职责和人员。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按照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落实防范措施。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时,一定要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方案要严格审批,并监督实施,同时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要及时加以阻止。
  三、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今年的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扎实有效地开展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活动。要组织施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干部、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要以形式多样的教育和培训方式,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学习的重要性。教学要以典型事故案例、血的教训、易发多发事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等内容为素材,必要时把课堂搬到工地,以血泪事实告诫从业人员要保护自己、珍爱生命。
  四、要高度重视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各相关单位一定要从池槽清淤、化工管道维修、车辆运输和装卸、化工气瓶罐装等环节入手,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爆燃等事故的发生。同时,各地区、各系统、各行业要把防范此类事故,作为安全检查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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