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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普通高校选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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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普通高校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各高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12号)的要求,现将2007年本市推荐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推荐生)接受普通高校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及条件

  被推荐对象必须是符合本市报考普通高校资格的在籍应届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下同)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高一、高二两次或在高三年级获区县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上述对象原则上都应予推荐;如未被推荐的,在招生录取中不再给予加分。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可向户口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县高招办提出申请。

  2.本市在籍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取得优秀成绩者;或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方向并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和特长者。

  二、分配原则及推荐名额

  全市推荐生总数为3141名,占全市高三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名额分配原则上根据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按比例下达到各区县(局、公司),由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2007年各区县(局、公司)推荐生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三、推荐和审批程序

  1.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应根据各校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人数和各中学的办学质量按比例将推荐生名额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委属学校及综合高中)。

  2.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推荐生名额,按民主程序确定推荐生名单:由高三年级学生和班主任推荐,年级组综合平衡,主管校长召集学校优秀生推荐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经学校审定通过的推荐生名单,须在校内醒目处连续张榜公布3个工作日,在听取师生意见和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可以填表,并报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学校负责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表》(一式3份,以下简称《推荐表》)连同获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份)一并报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每份《推荐表》均须有班主任和校长同意推荐的书面意见并签名,加盖学校公章。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校上报的《推荐表》后,应逐个验证审核,严格把关,并上网公示3个工作日。凡同意作为优秀生推荐的,加盖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将审核同意的名单汇总并统一造册(一式3份),报市教委(基教处)核准;市教委核准后将名单上网公示。经区县(局、公司)审核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推荐学校,该推荐名额由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安排。

  4.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应届优秀普通高中毕业生,须持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证书(原件)和就读学校推荐该生名单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和审批登记表(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到户口所在区县高招办提出申请。经区县高招办审核同意,发给《推荐表》(一式2份),由考生自行填写,并由区县高招办加盖公章。区县高招办应将审核同意的优秀生推荐名单汇总成册(一式3份),连同《推荐表》(一式2份)一并报市教委(基教处)核准。

  5.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高招办在上报推荐生名单汇总表的同时,将汇总表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数据格式以“微软Excel”为准)用电子邮件发至:jjc@shmec.gov.cn。

  四、推荐工作日程安排

  3月下旬,市教委召开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会议,布置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工作。

  4月中旬,各普通高中学校在校内张榜公布本校推荐生名单。

  4月下旬,各普通高中学校向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推荐生名单。

  5月11日前,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本区县(局、公司)推荐生名单的审核工作,并将名单填入汇总表,报市教委(基教处)。

  5月17日、18日两天由市教委集中办理(办理地址:陕西北路500号2号楼401室)各区县高招办统一上报的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推荐生核准工作。

  5月31日前,市教委将经核准的推荐生汇总名单经网上公示后送市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并同时反馈至各区县(局、公司)。

  五、加分政策及工作要求

  1.经市核准的推荐生与其他考生一样,参加全市统一的高考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和录取工作。

  2.经市核准的推荐生中获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高考原始分上加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其他经核准的推荐生在高考原始分上加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3.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本地区(学校)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推荐工作的领导,保证推荐生质量。各区县(局、公司)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县(局、公司)内学校推荐工作程序的督查工作,并及时做好推荐过程中的信访及处理举报工作,对有信访举报的推荐对象,应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对在推荐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在教师、学生、家长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取消其推荐资格,并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2007年本市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名额分配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7年本市优秀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人)

区县(局、公司)
名额
区县(局、公司)
名额

黄浦区
148
浦东新区
462

卢湾区
58
金山区
98

徐汇区
223
松江区
116

长宁区
151
青浦区
88

静安区
88
南汇区
146

普陀区
220
奉贤区
94

闸北区
170
崇明县
151

虹口区
186
农场局
5

杨浦区
264
大屯
23

闵行区
174
梅山
10

宝山区
165
鲁中
7

嘉定区
94
共计
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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