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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的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工作归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宏观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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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的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工作归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宏观管理通知



沪教委职成〔2006〕3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落实《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和以文化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以技能为主的培训工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本市技工学校在原主办单位、经费渠道和教师编制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关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内设机构职能配置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起,本市技工学校在原主办单位、经费渠道和教师编制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负责其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宏观管理工作。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区县教育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技工学校和所在地举办的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撤销、变更的审批和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具体管理工作。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宏观管理。

  为保证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的平稳过渡,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继续负责本市技工学校中2004年秋季以前入学(含2004年)学生的教育教学、学籍管理及毕(结)业证书发放等工作,并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做好相应管理调整的衔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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