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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上海市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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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上海市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爱卫会,市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26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卫生局、市爱卫会编制了《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上海市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海市原来是血吸虫病流行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经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经三十多年的努力,于1985年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的标准。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大,上海部分地区依然残存钉螺,外来流动人员和外出疫区后回归人员中血吸虫病病人时有查出,本市血防工作依然面临着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或疫情蔓延的威胁。为了提高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能力,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上海的国际知名度和形象,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本地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印发<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为依据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地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在原流行区范围内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2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区(县),发现有钉螺分布。
  2.2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连续1个月无当地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3.应急响应
  3.1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区(县)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有蔓延的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3.3应急组织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县)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4.紧急处置
  4.1现场处置
  4.1.1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深入突发疫情疫点开展血吸虫病病人的排查工作,并将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人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进行进一步的诊治,控制疫情的蔓延。
  4.1.2预防服药:根据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可根据接触疫水后的时间来选择:接触疫水后1周者可使用青蒿琥酯,2周者可使用蒿甲醚,4周者可使用吡喹酮。
  4.1.3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孳生的环境,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浸杀剂量为2毫克/升;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1.4健康教育:在有螺镇的范围内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血防意识,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要求中小学生知晓率>95%,正确行为形成率>90%;村民知晓率>85%,正确行为形成率>80%。
  4.1.5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卫生处理。方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
  4.1.6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公斤粪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24小时以上。
  4.1.7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专用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4.2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防疫部门具体实施。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防疫部门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上海市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附表1)录入数据库,通过传染病报告系统上报,同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4.2.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在疫点及其周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附表2),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常住居民以及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疫点所涉及行政村本地居民、疫点所涉及镇疫区来沪流动人口和家畜的查病、治病工作。有螺村本地居民及有螺镇疫区来沪人员受检率>80%。
  4.2.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在疫点所涉及镇开展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的调查。
  5.疫情回升相关措施
  出现符合本预案启动的标准任何一项者,按照《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印发<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标准,即可认为该区(县)血吸虫病疫情回升,须按照《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逐级上报,并在扑灭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后,严格按照《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开展进一步的整改工作。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专业队伍,实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血吸虫病防治专家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指导开展疫情处理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6.2物资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应包括:
  (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2)灭螺药品:氯硝柳胺及(或)其它灭螺药物。
  (3)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漂白精等。
  (4)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5)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其它与调查、检测相关的设备和器具。
  6.3技术保障
  6.3.1培训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管理培训,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6.3.2演练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市爱卫会与上海市卫生局共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
  原流行区是指历史上曾经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在1982定为9个县(川沙、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青浦、上海、嘉定、宝山)159个公社(含19个县属镇)。

  
  附件:
  附表1上海市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略)
  附表2上海市居民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略)
  附表3上海市流动人口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略)
  附表4上海市家畜血吸虫病检查及治疗情况登记表(略)
  附表5上海市钉螺分布和有螺环境处理情况登记表(略)
  附表6上海市血吸虫病流行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二:

上海市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预案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疫区经济发展重大传染病。上海原是全国血吸虫病严重流行地区之一,经过坚持不懈的防治工作,于1985年全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原称消灭血吸虫病)标准,并至今已连续20多年巩固了消灭血吸虫病成果。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加之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大,特别是本市仍存在着钉螺和外来传染源输入的危险,面临着出现疫情复燃的威胁。为了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疫情复燃,提高对血吸虫病的预警反应和处理能力,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1.1规范和指导预警处理工作,有效预防血吸虫病疫情的发生;
  1.1.2最大限度地减少血吸虫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疫情预警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印发<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为依据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原血吸虫病流行区的血吸虫病疫情的预警处理工作。
  2.启动预警处理工作
  2.1预警工作的启动条件
  2.1.1凡在一个镇范围内,一个查螺季节出现有螺面积达到以下范围时,视为血吸虫病预警,应启动预警处理工作:
  (1)在原流行地区出现有螺面积大于5000m2以上时;
  (2)在原非流行地区出现有螺面积大于10000m2以上时。
  2.1.2在钉螺有可能孳生的区域内,出现输入性血吸虫病者时。
  2.2预警工作的终止条件
  2.2.1在采取预警处理措施后,有螺面积下降90%以上。
  2.2.2对输入性病人进行有效治疗,病人的病原学检测结果3次均转阴。
  3.预警响应
  3.1螺情核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螺区后应立即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报后,于24小时内指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螺情核实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有螺范围和面积。
  3.2样本采集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采集钉螺样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感染性鉴定。
  3.3钉螺解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对送样的钉螺进行解剖检查。如鉴定为感染性钉螺,即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将结果反馈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反馈结果以及相应的建议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此基础上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3.4输入性血吸虫病病人的发现及核实经主动或被动侦查,发现非本地感染的各种类型的血吸虫病可疑病人,经区(县)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对阳性者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诊断和治疗。
  3.5病例报告由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按《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的要求进行病例的网络直报。
  3.6信息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钉螺感染性的检测结果在2小时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反馈结果在2小时内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3.7响应程序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技术部门的情况核实与检测结果和分析提出启动或终止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8预警组织
  预警工作启动后,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县)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爱卫会以及相关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预警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置措施的指导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镇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4.预警处置
  4.1人群查病、治病
  4.1.1范围
  村民调查:以村为单位,对有螺范围涉及村的6周岁以上村民开展血吸虫病查病;
  疫区来沪人员查病:在全镇范围内对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安徽、云南、四川等7个省的110个流行县(市)的流动人员开展血吸虫病查病。
  4.1.2方法
  以快速试纸条法过筛,筛查阳性者采集血样进行COPT检测,同时采集粪样以集卵法进行病原学检测,三送三检。
  4.1.3阳性对象处置
  对于COPT≥3%或粪检阳性者,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进行进一步诊治,同时开展血吸虫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如粪检结果阳性,经调查,确无目前流行疫区外出史和疫水接触可能,历史上未曾被诊断为血吸虫病,而在本地有螺区范围内有较频繁自然水体接触的,应考虑为本地感染病例,报请启动《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4.1.4要求
  有螺村本地居民及有螺镇疫区来沪人员受检率>80%。
  4.2家畜查病
  4.2.1范围
  有螺镇范围内的全部耕牛和山羊,奶牛按现有存栏数的25%抽检;同时对所在区(县)范围内的家畜来源地进行调查,对当年来自七个血吸虫病流行省的全部家畜开展血吸虫病查病。
  4.2.2方法
  先以血清学方法进行筛检,对筛检结果为阳性的,采集阳性家畜粪便进行复检,并进行家畜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
  4.2.3阳性家畜的处置
  对于粪检阳性的家畜,可结合家畜的用途给予不同的处理:对于农用、或产业用家畜,可给予吡喹酮治疗;对于食用性家畜,应尽快安排屠宰,消除传染源。
  在对粪检阳性家畜采取措施的同时,开展血吸虫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经调查,无法排除在外省市感染的可能性,饲养区域又存在本地钉螺的孳生,有较频繁自然水体接触的,应考虑为本地感染病例,报请启动《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4.3钉螺调查
  4.3.1范围
  以病人居住处为中心,了解直径为1000米范围的河流、渠道以及相应的可能孳生钉螺的环境。
  4.3.2方法
  以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样法进行钉螺调查。
  4.3.3螺情的核实
  在已发现有螺范围的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按常规的钉螺调查方式进行扩大的钉螺调查,摸清钉螺孳生的范围和密度。
  4.3.4有螺环境的处置
  (1)药物灭螺对已发现的有螺环境采取氯硝柳胺药物喷洒灭螺的方法,控制螺情,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连灭三遍,间隔时间为5~7天。
  (2)环境改造有条件时,可在药物灭螺后,进行环境改造,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3.5要求
  在采取灭螺措施后,有螺面积下降90%以上。
  4.4粪便管理
  对有螺镇范围内的露天小粪缸进行调查和清除,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员集聚地的粪便管理工作,采取建公用无害化厕所方式解决,做好粪便无害化管理工作。要求清除全部的露天小粪缸,实现全镇厕所无害化早达99%以上。
  4.5健康教育
  在有螺镇的范围内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血防意识,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要求中小学生知晓率>95%,正确行为形成率>90%;村民知晓率>85%,正确行为形成率>80%。
  4.6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
  在疫情预警涉及镇开展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
  5.疫情回升相关措施
  按照《国务院血防办关于印发<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标准,疫情预警区现有钉螺面积达到当地历史钉螺面积的2%时,即可认为该区血吸虫病疫情回升,须按照《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逐级上报,并在扑灭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后,严格按照《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地区疫情回升评估与处理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开展进一步的整改工作。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疫情预警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预警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预警处理专业队伍,具体实施各项预警处理的措施,为预警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血吸虫病防治专家库,指导开展预警处理和传染源检索工作。
  6.2物资保障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做好疫情预警处理的技术、物资储备。预警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应包括:
  6.2.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6.2.2灭螺药品:氯硝柳胺。
  6.2.3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6.2.4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械、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6.3技术保障
  6.3.1培训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的管理培训,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6.3.2演练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疫情预警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与上海市卫生局共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
  1.原流行地区是指历史上曾经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在1982年定为9个县(川沙、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青浦、上海、嘉定、宝山)159个公社(含19个县属镇)。
  2.原非流行地区是指在1982年确定的9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川沙、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青浦、上海、嘉定、宝山)内,159个流行公社(含19个县属镇)以外的其它81个公社(含15个县属镇)。
  3.三送三检:连续送粪便样本三次,检验部门对每份粪便样本进行一次病原学检查,每次所送粪便样本不少于30克(鸡蛋大小)。

  附件:
  附表1上海市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略)
  附表2上海市居民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略)
  附表3上海市流动人口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登记表(略)
  附表4上海市家畜血吸虫病检查及治疗情况登记表(略)
  附表5上海市钉螺分布和有螺环境处理情况登记表(略)
  附表6上海市血吸虫病流行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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