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编辑:上海法规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人〔2006〕487号

各区(县)分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和2004年先后印发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等文件,为进一步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加强本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执业药师注册提交执业单位证明:已取得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人员),正在筹建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须提交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证明。

  如是退休聘用人员,还应提供符合沪劳法发(96)85号《关于单位聘用退休职工的补充意见》年龄规定的年龄证明。

  二、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注册三个月内变更执业单位,须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原注册单位写明变更原因,加盖单位公章,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区(县)分局备案后,再到市局受理大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申请暂时终止注册:注册执业药师离开执业岗位,暂时不办理变更注册或再次注册,须到市局受理大厅办理暂时终止注册备案手续。

  四、执业药师注册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提前至15个工作日。

  五、本规定自2006年7月15日起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七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