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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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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等五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县局、卫生局、食药监局、综治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以下简称“农民工子女”)就学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文件精神,农民工子女学校由流入地政府为主管理的要求,各乡镇(街道)政府是辖区内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主体,应切实履行起对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安全监管责任。

  2、归口负责原则。教育、公安、卫生、食药监、综治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督指导和相应管理职责。

  3、预防为主原则。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发现农民工子女学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农民工子女学校予以消除。

  二、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子女学校设点布局等规划工作,审核举办人资格,与学校举办人签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服务和管理办法;依据本市有关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组织职能部门检查学校安全;严格农民工子女学校入学招生和校车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损害学生安全的行为和突发事件;协调监督处理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建立工作档案。

  2、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会同乡镇(街道)政府为每一所农民工子女学校配备一名安全监督员;对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指导学校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配合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校舍建筑、设施设备、卫生、消防等进行检查。

  3、公安部门职责。加强对学校的治安、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落实专人侦破、查处校园发生的刑事及治安案件;与学校签订治安责任书,配备校外治安辅导员,每月至少两次到校园开展安全检查、法制宣传等相关工作,执行“两公示、一监督”制度;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交通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前交通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在学校门前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负责校车的年检、备案与发证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检查。

  4、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教育,严格实施卫生许可证和学生预防接种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小卖部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指导。

  5、综治部门职责。各区县综治办要将乡镇(街道)政府对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年度综治工作考核;乡镇(街道)综治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教育、公安等部门制订并落实农民工子女学校安全监管措施。

  6、农民工子女学校职责。学校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学校举办者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或本市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要经常性、有主题地开展水安全、火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教育,不断提高学生自护自救意识和能力;要做好行为不良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按照规定的办学规模及招生区域进行招生。

  三、责任追究

  农民工子女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属学校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对学校举办者依法予以教育或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乡镇(街道)政府、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未履行职责,对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子女学校若发生重大校舍、校车、食品卫生、治安等事件或发生师生群死群伤事件,取消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当年综治考核评优资格,并予通报批评。

  区县教育行政和公安、卫生、综治、食药监部门执行本意见的情况,纳入相应的工作考核范围。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2005年7月19日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本市部分区试点实施外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校安全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教委青〔200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工作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工作要求   

  一、校舍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1、具有能较长期使用的独立、安全的校舍,教室保证光照和通风。有一定的运动场地和必备的教育教学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卫生设施、消防设备、师生使用的安全通道等。基本符合上海市小学、初中的办学标准。

  2、不得租用民房、简易房、仓库等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建筑办学、办班。

  3、新建或扩建、改建校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杜绝“四无”工程(建筑无设计、项目无审批、施工单位无资质、工程无验收)。

  二、治安防范基本要求

  1、举办者、校舍出租方必须与属地公安部门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并分别报送区县教育局和乡镇(街道)备案。

  2、学校要明确1名负责人任学校治安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治安管理,学校治安防范工作应有书面计划及实施记录。

  3、学校必须建立门卫、值班、校内安全巡查、消防安全管理、治安案件报告、与校外治安辅导员定期沟通等制度;制订防火逃生、防非法闯入、防劫持人质、防止拥挤踩踏事故等各类处置预案,每学期开展1-2次师生逃生演练。

  4、学校要建有砖瓦结构的门卫室,出入口应安装坚固不易翻越的安全门(栅栏门),门卫室及负责人办公室适当位置应安装与110联网的紧急报警按钮,并保证报警按钮使用完好,与外界联系电话应有来电显示功能。有财务室的学校应在财务室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5、学校要有专人担任门卫,负责外来人员、物品、车辆的检查登记和值班等工作。学校门卫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无刑事犯罪记录;(2)无治安处罚记录;(3)无精神病史;(4)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5)经区县专业培训,持保安人员上岗证。

  6、学校围墙应不易翻越,一般不得低于2.2米;学校2楼以上走廊应有护栏,护栏高度不低于1.1米。

  三、校车安全基本要求

  1、学校应按照乡镇(街道)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区域招生,严禁跨区域招生。

  2、确因需要使用校车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小学校车管理规定(待下发)执行。

  四、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1、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学生人数匹配的带有水冲装置的厕所和洗手设施,并保持厕所干净。

  2、学校必须建立卫生教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教室卫生的管理。

  3、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学生预防接种卡的查验登记制度,对未接种的学生,督促其父母或监护人按国家规定完成疫苗接种和补接种工作。

  4、学校开办食堂应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并实施晨检。给学生供应盒饭的,盒饭经营企业应有规定的资质。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物品应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标准。学校食堂采购副食品、豆制品等食品的,应向有资质单位购买,并向供应商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学校要制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传染病报告人制度,发现个别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出现一定数量发热、咳嗽、腹泻等不明病因的群体症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县)疾控中心,同时报区县教育局。

  6、学校确因需要设立小卖部的,必须具备“三证”(工商营业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严禁出售“三无”产品或过期产品,并保留进货凭证以备查验。

  五、安全教育基本要求

  1、学校要经常性、有主题地开展水安全、火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教育,不断提高学生自护自救意识和能力。

  2、要加强对住校教职工宿舍的管理,定期检查宿舍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不得将教职工宿舍出租、出借。

  3、学校要严格禁止学生持刀具等管制用品进入校园,发现学生之间结伙争斗等情况,要主动采取措施,开展疏导教育,必要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要将学生在校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4、学校不得借新学年报名入学机会,拒收行为偏差学生。要加强对行为严重不良学生的帮教,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区工读学校,指派专人配合工读学校共同做好校外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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