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近期硫化氢中毒和液氨泄漏事故的通报

编辑:上海法规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近期硫化氢中毒和液氨泄漏事故的通报



沪安监管危化〔2006〕9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
  近期,本市发生了多起硫化氢中毒和液氨泄漏事故,不仅严重威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抓好高温季节的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和中毒事故的发生,现将这些事故通报如下:
  1. 5月22日,上海普照建筑市政工程公司在上海松东水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污水泵站(位于松江区新庙三路)进行项目验收前准备工作时,发生3名施工人员在污水井内晕倒事故。
  2. 5月30日,宝山区上海阳洋豆业食品有限公司2名员工在污水处理池作业时,发生硫化氢中毒,导致2人死亡。
  3. 6月22日,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虹桥临时泵站(位于虹桥路近哈密路口)维修保养工程,在修理泵机的过程中,1名下井清理人员和2名下井施救人员先后吸入硫化氢气体,造成3人死亡。
  4. 6月28日,上海淞进制冰有限公司(宝山区新华都市工业园区内)操作人员违章检修,擅自切割液氨管道,导致液氨泄漏。虽未造成人员中毒,但为了确保周围人员安全,紧急疏散了泄漏区域附近的28户住户。
  5. 7月3日,上海江浦冷冻厂3#、4#速冷车间结合部之间制冷循环管道由于老化,造成局部破损,导致液氨泄漏,未造成人员伤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还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二是施工组织和管理不善。未制定和落实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盲目施工、违章作业;三是施工现场监管不力。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场所作业审批手续,也未落实专人监护;四是缺乏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普遍缺乏硫化氢防护方面的必要知识。五是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特别是压力管道的定期维护、检修、更新工作不落实;六是作业现场缺乏必要的防护器材和应急救援装备。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硫化氢中毒和液氨泄漏事故的重复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以上事故,立即开展专项检查。一查制度。要按照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以及我局印发的《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对策》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特别是严格执行危险场所作业审批制度和检修作业审批制度;二查安全教育。要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防范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知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查配置安全防护装备。从事泵站、污水池、容器等设施设备清理作业的单位,要配备氧含量检测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以及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防毒面具,并按程序予以实施;四查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重点放在液氨、****、液化石油气等特别危险介质的管道,发现老化、渗漏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全面开展硫化氢和缺氧危险场所的辨识、确定并采取挂牌警示措施。
  督促有关单位立即对存在硫化氢或缺氧危险的场所、部位开展排查。重点是: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等密闭设备,污水池、下水道、集水井、隧道、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地下有限空间,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粮仓等地上有限空间。通过排查,建立管理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同时在现场应设置警示牌,警示内容包括危险性告知、禁止进入、必须办理作业审批等。
  三、加强施工项目承发包管理,严禁将进入有硫化氢或缺氧危险场所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除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施工合同外,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发包方应认真审查承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记录、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方案(包括防范硫化氢或缺氧危险的对策措施),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配备硫化氢检测仪、氧含量检测仪和隔离式呼吸器等安全装备等。同时应明确告知施工场所存在的硫化氢或缺氧危险,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指定技术负责人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对施工作业进行审批。现场施工负责人应检查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人监护。
  四、结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普查工作,全面开展液氨使用单位的调查摸底。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液氨使用单位,按照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调查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申报登记工作,建立液氨使用单位的档案,加强对液氨使用设备设施状况的抽查。要督促各液氨使用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对液氨使用装置、储存设施及压力管道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使用年限较长、腐蚀情况严重的设备和管道,应立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对液氨、****、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腐蚀严重的应及时更新,并做好记录。
  六、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硫化氢中毒、缺氧危害以及液氨泄漏事故的防范工作。
  要加强对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我局印发的《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对策》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进入硫化氢或缺氧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液氨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尤其是液氨使用装置、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的重点抽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违章作业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和通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此通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落实的意见,督促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抽查。7月31日之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期间,我局将对部分区县、重点行业组织抽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