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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等关于加强本市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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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等关于加强本市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本市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现制现售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供水方式。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的形式为:由市民自带盛器到现制现售水供水屋或现制现售水自动售水机买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卫生许可:
  (一)向自带盛器市民供应现制现售水的经营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卫生部门申请现制现售水卫生许可。
  (二)向自带盛器市民供应现制现售水的供水屋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部门申请现制现售水卫生许可。
  (三)转变现制现售方式,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生产许可。
  三、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本市将开展现制现售水安全卫生专项整治活动。本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于8月31日前向卫生部门或质量技监部门申请卫生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重新申请有关证照。
  未取得现制现售水或桶装饮用水证照的,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或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
  四、生产经营者逾期既未向卫生部门申请现制现售水卫生许可证,又未向质量技监部门申请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者属于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注销其非正规就业证,注销证书后仍在生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二)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按照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处理。
  1、对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者,由卫生部门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取缔。
  2、在道路上生产经营现制现售水的,由卫生部门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取缔。
  (三)对于无证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的生产经营者,由质量技监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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