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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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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6〕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的决议》要求,经过模拟测试运转,本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半年来情况良好,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养老保险新模式创造了条件。为了更好地落实《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的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至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按“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一日

附表一 :

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对应的记帐金额

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1年
1840
13年
23920
25年
46000

2年
3680
14年
25760
26年
47840

3年
5520
15年
27600
27年
49680

4年
7360
16年
29440
28年
51520

5年
9200
17年
31280
29年
53360

6年
11040
18年
33120
30年
55200

7年
12880
19年
34960
31年
57040

8年
14720
20年
36800
32年
58880

9年
16560
21年
38640
33年
60720

10年
18400
22年
40480
34年
62560

11年
20240
23年
42320
35年
64400

12年
22080
24年
44160
36年
66240



附表二: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应的记帐金额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记帐金额(元)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记帐金额(元)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记帐金额(元)

2438.0及其以下
14400
5077.1-5564.0
22320
8450.1-8931.0
27360

2438.1-2678.0
15600
5564.1-6043.0
23040
8931.1-9414.0
28080

2678.1-3158.0
16800
6043.1-6527.0
23760
9414.1-9581.0
28800

3158.1-3637.0
18000
6527.1-7008.0
24480
9581.1-9749.0
29520

3637.1-4119.0
19200
7008.1-7489.0
25200
9749.1-9918.0
30240

4119.1-4601.0
20400
7489.1-7972.0
25920
9918.14-10082.0
30960

4601.1-5077.0
21600
7972.1-8450.0
26640
10082.1-10250.0
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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