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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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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57号

本市各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形势,教育部印发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教高厅〔2005〕1号),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做了调整,从2007年1月起,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再对社会考生开放。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情况并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46号)中有关高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要求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2006年8月起调整本市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者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第二外国语考试,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二)受聘助教者应当符合学校自行规定的有关外语要求。

  (三)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应当参加人事部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语能力提出的规定与要求。学校为此制定的有关外语要求的规定应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免考外语。

  学校还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教师自行组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以提升高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关于对自2003年起各高校在实施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自2006年8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不再作为本市高校教师职务晋升对外语要求的依据。对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持有考试成绩证明的人员,是否可以免考外语,由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要求自行决定。对免考人员的名单和成绩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对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在职教师在初聘各级教师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三)对2005年1月到2006年8月期间参加新版四级或六级外语考试的高校在职教师其成绩证明按市教委对新版四、六级外语成绩认定的要求处理。

  三、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各级职务初聘任职条件对外语的要求,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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