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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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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5]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起,由原人均290元/月,调整为人均30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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