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5]43号)
编辑:
法律法规
来源:
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5]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起,由原人均290元/月,调整为人均30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lar_65465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