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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教育部开展 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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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教育部开展
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4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构建多功能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做好教育部于2005—2007年间在全国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准备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5〕4号,以下简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在自查的基础上,自愿申报首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为此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区县教育局认真按照执行。

  一、深入学习与认真领会《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评估标准》的要求,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各区县在认真学习与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要对照本地区教师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与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及配套政策措施,以推进本地区教师教育的发展。在自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提出的《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要求,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二、突出自查重点,进一步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的机制及正常运行的情况,解决本区教师教育事业发展中疑难问题的实质性举措。

  三、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愿申报全国“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由市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经市教委审定报送教育部。

  四、2005年9月至10月对自愿申报全国“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区县进行督导评估,2006年对全市教师进修院校进行督导评估,要求在各项办学指标上达到教育部关于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要求,并在办出特色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五、根据自查与督导的时间节点,及时、高质地完成自查工作。各区县在自查的基础上,将自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举措形成书面报告,于2005年8月20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要求申报全国“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区县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争创材料,于2005年8月20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在做好迎查工作的同时,市教育督导室将于2005年9月至2006年对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开展专项督导。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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