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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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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
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34号)


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继续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2005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等院校收费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院校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高校在收费工作中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的各项规定,严禁任何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

  二、各高校要建立和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责任制”的具体方案,建立和充实由校长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学校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并报市教委备案。

  三、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收费项目,除《通知》已明确的不得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本市教育、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明确不得收取的费用(包括学历证明费用等)也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上海市拟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教办函〔2003〕7),针对上海市实施综合教育改革试验精神,经市教委批准的属于本市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如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考试、专升本考试、插班生考试等),其报名、考试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现行高等教育考试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学校及考试科目另行确定)。实施教学资源共享和教学计划内跨校选修可参照该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实施教学的学校向学生所在学校收取学费,其列入必修课科目的课时和学分各学校应予以认可。博士研究生报名费、考试费合并调整为博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最高限额为每人250元。

  五、公办高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造的学生宿舍,条件较好的(3-4人/间),在最高限额(每生每学年1500元)范围内,由学校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学校提供的水、电免费使用额度最低为每生每月3吨水,每生每月5千瓦小时电,具体免费使用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备案报告中说明。超额部分的水、电收费标准,按政府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饮用水、热水收费标准可按成本费用收取,但不得收取管理费。住宿费调整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经市教委批准的公办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最高为普通高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学费标准;经市教委批准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标准最高为该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学费标准。以上各学校具体学费标准必须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七、公办学校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学校使用税务发票。

  八、今后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高校各类收费标准的调整计划必须在上一学年的十一月底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一律不得调整。属于收费备案项目也必须在收费实施前3个月办妥收费标准制定办法并进行公示。

  九、高校按学分制收费的定额标准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各高校要严格执行3部委制定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了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进行公示外,还必须在校园网上公示,方便学生和家长查询,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而且必须在服务场所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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