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频道: |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
|
专题: |
法治动态 | 买房指南 | 债务催讨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 |
![]() |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执行以来,社区助老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调整政府补贴的困难人群范围和补贴标准的决定,对沪民福发〔2004〕7号文中的“资金筹措和拨付方式”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1、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社区助老服务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政府扶持的部分为:9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80-8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70-7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60-69岁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分别按人均250元/月、200元/月、150元/月、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资金渠道。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 3、相关工作经费。为更好地开展社区助老服务并加强管理,市、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评估费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行政区划内符合补贴标准的对象多,管理工作量重且区县财政困难的,市财政将按转移支付的规定酌情予以补助。 除本文规定的调整内容外,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继续有效,其内容与本文不一致之处,按本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lar_667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