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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部署,做好本市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加强全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我委在前期组织开展对全市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决定从2014年5月至7月中旬组织开展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及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并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及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按照本市专项行动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及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二、检查对象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等)及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

  三、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监督。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按期校验与换证,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服务方式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检查医疗机构印章、牌匾以及票据、病历、处方笺等各种医疗文件中医疗机构名称规范使用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健康体检的开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与医疗广告的发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科室出租承包与医托等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执业人员监督。对医师、护士、医药技人员执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会诊与外出行医等执业行为。对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等人员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3.医疗质量与专项技术监督。对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否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无擅自和委托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未经检查出具体检合格证明等情况,体检医务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以及体检不合格告知落实情况等。严肃查处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擅自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未经检查出具体检合格证明等违法行为。

  4.中医医疗服务监督。对医疗机构中医服务资质和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服务方式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对中医医师、中医药技术人员执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5.放射诊疗监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办理情况、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情况、突发放射事件应急管理情况、放射诊疗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作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6.传染病防治监督。对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置、消毒隔离、传染病疫情报告监测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送、交接登记、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是否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一次性输液袋(瓶)等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未将医疗废物直接交与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机构,要重点了解该机构将医疗废物交与何单位,采用何种运送工具和方式,双方是否做好交接登记,医疗废物最终是否交与集中处置单位等。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相关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保障。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力协调、认真组织开展好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要通过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执业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等方式,提高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服务水平。

  2.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的基本状况进行认真梳理,包括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近两年卫生监督情况(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并结合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数据,找准相关医疗机构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专项监督检查重点。

  3.全面检查,保证效果。各区县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社会医疗机构中的医院、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其他类别的诊所进行抽查);对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检查要全面细致,确保不留监管盲区,检查结果要与医疗机构校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等工作相结合,保证检查效果。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医托”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反映,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医托”诈骗工作。

  为提高对医疗机构的综合执法水平,同时适当减少对医疗机构的重复检查,各区县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项监督检查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并结合市卫生计生委《2014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沪卫计监督〔2014〕17号),以及即将组织开展的《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和配合,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4.加强追踪,及时总结。对医疗机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要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的基础上,及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确保工作落实。

  各区县应及时总结监督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检查表,并于2014年7月2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总结(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业、医疗执业人员、医疗质量与专项技术、中医医疗服务、放射诊疗、传染病防治)的电子版和书面报告,以及书面形式的监督检查表(附件1-8,请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全市工作总结报市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张震巍23117904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杨晓华33976211

  电子邮箱:yangxiaohua@hs.sh.cn

  附件:表1:医疗机构执业监督检查表

  表2:医务人员执业监督检查表

  表3:母婴保健技术执业监督检查表

  表4: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监督检查表

  表5: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表

  表6: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表

  表7:医疗机构违法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表8:存在问题情况单位一览表

  附件:AB83170002014015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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