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
根据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象
(一)首次注册
凡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制作、播出机构播音主持岗位实习满一年;
3.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B级等次。
(二)延续注册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目前继续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予注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不予注册
四、上报材料
本市各制作、播出机构将下列申报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注册机关):
(一)首次注册
1.《播音员主持人首次注册申请表》(附件1)1份;
2.《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4.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1份;
5.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分别用于注册申请表和《执业证书》);
6.《播音员主持人注册汇总表》(附件3)1份。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件2)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原件;
3.《播音员主持人注册汇总表》(附件3)1份。
上述复印件均需由制作、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制作、播出机构公章。
申报材料不全的,将不予受理。
五、受理时间
各制作、播出机构将上述上报材料,于2014年6月27日前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六、受理地点
四川中路276号6楼;联系人:袁长坤;联系电话:53082656。
七、其他
(一)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人员,从同意注册之日起,在广播电视节目出声、出镜或署名时,可署名“播音员(主持人)某某某”。
(二)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人员,在广播电视各类节目中,应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规范本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署名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文广影视〔2005〕1576号)执行,不得冠以“播音员(主持人)”称谓,一律以实习名义,应署名“实习播音员(主持人)某某某”。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