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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印发2014年上海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后〔2014〕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通知》(沪汛办〔2014〕3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和解除规章》有关规定,我委对2012年制定的《上海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作了相应修改,形成《2014年上海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修订本单位、本地区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附件:2014年上海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2014年上海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教委

  2.2高等学校、区县教育局、直属单位

  2.3中小学、幼托园所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警级别划分

  3.3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4主要防御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4.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抢险物资补充

  5.2环境整治和损毁设施修复

  5.3保险与补偿

  5.4调查与总结

  5.5培训和演练

  6信息报送和处理

  6.1灾情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6.2灾情信息主要内容

  7奖惩

  8预案管理

  8.1预案制订

  8.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提高教育系统整体防汛防台和抗自然灾害风险能力,确保教育系统各单位、各学校及时、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汛防台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和解除规章》《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法规、专项预案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市政府⟨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务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办〔2014〕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专项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各学校防御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基本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原则,尽可能降低或消除因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保障、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防汛防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防汛访台工作坚持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常备不懈,认真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队伍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重点做好防汛应急队伍演练和学生安全防范与避险逃生宣传教育。

  2组织体系

  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设立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委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学校后勤保卫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处、财务处、青少年保护处、督导室、政策法规处等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市教委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后勤保卫处。

  2.1.2市教委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各高校、区县教育局及直属单位落实防汛防台各项措施;

  (2)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下,根据汛情的影响,协调落实有关学校承担汛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点的工作;

  (3)负责督促、指导高校、区县教育局和直属单位开展防汛防台知识教育、安全警示宣传和应急演练;

  (4)督促区县教育局落实气象红色预警发布后学校停课的组织、保障等相关工作;

  (5)重大汛情、灾情发生时,协调、协助相应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2.2高等学校、区县教育局、直属单位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直属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或辖区内各教育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成立相应的防汛防台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和完善防汛防台工作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指导所属部门和学校开展防汛防台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督促落实防汛防台各项措施。

  区县教育局负责落实气象红色预警发布后辖区内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停课的组织、保障等相关工作;

  行业主管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系统所辖学校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2.3中小学、托幼园所

  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托幼园所应在区县教育局和行业主管单位领导下成立防汛防台组织机构,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开展防汛防台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培训活动,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气象红色预警发布后,做好有关停课信息的传达和已到校学生的安全、学习和生活保障等相关工作。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措施,发生重大汛情、灾情应及时向同级防汛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汛期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动态信息,当上海市防汛指挥部通过内部通报或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信息渠道,发布、调整和解除洪涝灾害和台风暴潮灾害预警时,各单位应将有关讯息及时通知各部门、各学校(校区)。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以下简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教育系统各单位、各学校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市政府⟨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务工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办〔2014〕4号)有关内容落实相应工作要求。

  3.2预警级别划分

  防汛防台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防汛防台宣传教育,将防灾、避险、自救、逃生等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和员工安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师生员工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台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相关单位和学校要及早完成危险边坡、排水通道等重点区域的加固和疏浚,提前做好危险建筑、悬挂物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4)预案、通讯准备: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及时编制包括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传真和主要责任人、工作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内的防汛防台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发布。

  (5)物资准备:各单位、各学校要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物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

  (6)防护检查:各单位、各学校要在汛前全面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4主要防御工作

  3.4.1排水防涝

  (1)做好校内排水设施设备和排水管网的检查、维修,清理屋顶平台,防止天沟和落水管道阻塞;及时清理下水井、排水管线和校园路面垃圾,确保校内道路排水畅通;

  (2)校内低洼易涝区域和地下设施要做好防止雨水倒灌和积水排水准备,有条件的要设置必要的贮水井、排水泵、挡水板等措施;

  (3)校内景观湖、蓄水池、贮水井进行预排空或降低贮水量。

  3.4.2防高空坠物

  (1)全面清理各类校园高空构筑物,对空调外机、宣传标示、室外天线等户外设施进行清查,及时加固;

  (2)做好校园内的大树、老树维护,特别要对行道树以及学生活动区域的老树大树及时修剪、加固;

  (3)注意校内简易工棚、简陋车棚、老旧牌匾、墙面突出标志、建筑外贴面的清理整治,及时拆除或加固。

  3.4.3防雷工作

  (1)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分步实施对校内建筑的防雷安全检测,重点做好对九十年代以前老旧建筑的防雷安全检测和隐患整治工作;

  (2)对防雷安全检测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加强隐患治理动态跟踪,确保防雷检测与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杜绝隐患“回潮”。未开展防雷检测与整治的,要明确时间节点,制定实施计划,抓紧落实工作,切实消除汛期可能发生的雷电灾害事故。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根据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2进入汛期,各单位、各学校要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上级工作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市教委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单位、各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区县防汛部门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4.2.1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发布防汛防台蓝色预警信号,各单位、各学校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蓝色预警信号。

  ④造成一般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Ⅳ级响应行动

  ①市教委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市防汛指挥部信息沟通,并根据要求向教育系统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②各单位、各学校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防汛指挥部信息沟通,检查各自防汛防台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区县教育局根据要求向所属各单位、各学校、行业主管单位向所属学校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3)Ⅳ响应防御提示

  ①各单位、各学校加强值班,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和上级通知,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②各单位、各学校做好排水防涝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校内易积水区域、地下空间等关键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③沿海、沿河、沿湖各单位、各学校配合职能部门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有排水泵站的各单位、学校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

  ④校园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提前进行校园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并做好降雨过程中的疏排水准备工作。

  ⑤检查加固各类指示标志,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影响的室外物品。

  ⑥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⑦提醒本单位、本学校在建工地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切实落实防汛防台各项准备工作。

  ⑧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2.2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办视情发布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各单位、各学校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②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黄色预警信号。

  ④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⑤造成较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市教委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市防汛指挥部信息沟通,向教育系统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②各单位、各学校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防汛指挥部信息沟通,检查各自防汛防台应急处置的准备情况。区县教育局及时向所属各单位、各学校、行业主管单位向所属学校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并督促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①各单位、各学校要提醒师生员工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应注意安全避险。建议中小学、幼托园所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②各单位、各学校加强对临时建筑、在建工地、边坡基坑、地

  下工程、危旧房屋等巡查,通知有关人员做好避险准备。

  ③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④提醒在校内从事楼宇清洗、建筑施工等高空作业,以及科研、试验、养殖等户外水上教学实践活动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暂停作业。

  ④蓝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2.3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指挥部视情发布防汛防台橙色预警信号,各单位、各学校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②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橙色预警信号。

  ④防汛墙或海塘发生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⑤造成重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市教委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由分管防汛防台工作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②各单位、各学校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确保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防汛指挥部信息畅通,由分管防汛防台领导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区县防汛防台部门。

  区县教育局确保及时向所属各单位、各学校、行业主管单位确保向所属学校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并督促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①各单位、各学校组织24小时值班,分管领导上岗带班,抓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②提醒师生员工尽可能不要外出,防止高空坠物伤人;各级各类学校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③加强安全巡查力度,重点巡查锅炉房、配电间、危险品仓库、图书馆、计算机房、实验室、学生宿舍、校内高架电线等部位防风、防水、防雷、防漏电等准备工作。

  ④校内建设工地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是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⑤校内工地临房、危棚简屋等处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从事海洋科研、试验、养殖等户外教学实践活动的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

  ⑥抢险救援队伍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⑦已被政府设定为临时避险场所的学校要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安

  置灾民和赈灾救济工作。

  ⑧黄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2.4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与解除规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核准后,发布防汛防台红色预警信号,各单位、各学校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①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②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发布黄浦江苏州河口潮位红色预警信号。

  ④沿长江口、杭州湾主海塘决口或市区重要地段防汛墙决口。

  ⑤造成特大等级灾害的其它汛情。

  (2)市教委信息发布响应

  当本市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关注广播、电视、12121气象服务热线等公共媒体播发的最新信息,并根据红色预警发布的不同时段,做好信息发布响应工作:

  ①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并在22:00维持,或者当日22:00至次日6:00(含6:00)发布过红色预警的,市教委将根据官方媒体播发的信息,通过“上海教育督查”短信平台向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发送预警响应信息提醒。各学校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群等多种途径,将次日(或当日)全天停课安排告知学生和家长。

  ②在6:00以后至上课前(8:00)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的,市教委将根据官方媒体播发的信息,通过“上海教育督查”短信平台向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发送预警响应信息提醒。各学校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群等多种途径,将学校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的通知告知学生和家长。

  ③学校上课期间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的,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校讯通”、QQ群等多种途径,告知家长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④各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

  ⑤当本市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该区域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上述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响应工作。

  (3)Ⅰ级响应行动

  ①市教委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②各单位、各学校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主要负责人进入指挥岗位,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健全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电话热线要及时回应家长的咨询。

  (4)教育教学安排

  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各中小学校、托幼园所应根据市政府规定,对本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合理安排:

  ①红色预警发布后各学校全天停课的,学校要兼顾教职员工安全与工作需求,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并及时告知教职员工。应当上班因交通等原因未按时到校的教职员工,要及时与学校负责人联系。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学校要落实人员做好看护与生活安排。

  ②红色预警发布后各学校灵活安排教学活动的,学校教职员工应按时到校、上岗。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到校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室内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对延误到校(或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对不能按时到校的教职工,不作迟到处理。

  ③红色预警发布后学校继续上课的,各学校一律停止室外上课及户外活动,统筹安排好室内教育教学活动,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4.3应急结束

  4.3.1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各单位、各学校转入常态管理。

  4.3.2各单位、各学校组织开展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2环境整治和损毁设施修复

  各单位、各学校要组织力量做好本单位、本学校环境整治,清查校园设施、设备损毁情况,对影响防汛防台安全和学校、单位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应尽快修复。

  5.3保险与补偿

  鼓励并支持各单位、各学校和个人参加与防汛防台相关的保险。

  5.4调查与总结

  每年各单位、各学校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从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5.5培训和演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组织和参加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各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各区县教育局、各学校要重点做好学生安全防范与避险逃生应急演练。

  6信息报送和处理

  6.1灾情信息报送时间要求

  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分享。险情、灾情发生后,有关单位、学校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以口头方式、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防汛指挥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将基本情况即知即报,核实灾情后续报。

  6.2灾情信息主要内容

  (1)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灾害内容、时间、地点、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设施损坏程度等;

  (2)已经采取的措施、处置过程和结果。

  7奖惩

  对防汛防台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教育系统内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特别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加上海市有关奖优评先活动。对防汛防台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8预案管理

  8.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上海市教委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各学校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单位、本学校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区县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各单位、各学校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行业主管单位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各学校制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教委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接受市防汛指挥部的监督指导。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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