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政府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由“个人医疗帐户段”扩大到“自负段”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发〔2014〕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由“个人医疗帐户段”扩大到“自负段”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方便本市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自负段”标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