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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等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学〔2014〕1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并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明确部署。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727万人,上海高校毕业生人数有17.8万人,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就业形势复杂多变。各高校和各区县要继续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实现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地就业。现就做好2014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同配合、多措并举,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结合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契机,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社区公共服务以及自贸区等领域和地区就业的渠道。

  各高校要全面落实和深化“一把手”工程,主动走访联系,对接相关地区、企事业单位需求,充分用好专业教师、校友等多方资源,更多征集适合本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主动开发省会以下城市就业市场。

  各区县要主动为属地内高校和企业搭建促进校企合作和毕业生就业的平台,将政府购买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就业有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项目带动、完善激励,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更加有效的毕业生基层就业激励机制,完善服务基层人员公务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优先招聘等相关政策,努力协调扩大现有基层项目规模,积极开发新项目。进一步畅通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微等企业就业的渠道。

  各高校要继续精心实施好“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和“社区计划”等基层项目。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毕业生到海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等专项工作。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等就业的毕业生,各高校既要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也要设立校级奖励资金和机制,在评奖评优上给予优先考虑。

  各高校要根据征兵时间调整的新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积极开展“入伍工作月”、“政策咨询周”等活动,配合兵役部门征集更多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切实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考试升学等优惠政策。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进一步提高毕业生户档迁转、社保接续等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做好为基层项目服务期满毕业生提供岗位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梳理政策、整合资源,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简化注册登记手续、降低创业门槛,加快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绿色通道”,使毕业生能够高效、便捷申领证照;切实落实好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创业经营场地房租补贴等优惠政策,毕业学年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相应的创业培训机构,已接受过创业教育的大学生,可直接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内容的培训。充分整合和发挥好各类创业基金、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的作用,着力推进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践基地建设。

  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鼓励更多大学生参与“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高校要设立校级大学生创业资金,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大学生创业实践和孵化。

  各区县要主动协调辖区内各类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等资源,开辟专门场地,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

  四、聚焦重点、齐抓共管,加强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

  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尽早将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手中。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做好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努力使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就业准备活动中。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摸清底数、拓宽渠道、及早启动,加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各高校要建立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数据库,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制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的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力争帮助他们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各高校要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关心到底,提供重点推荐、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及时通知其参加校园招聘和其他各类招聘活动,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见习基地的管理和评估,提高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对“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要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其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充分发挥街镇、社区等基层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摸清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情况,实施定向援助,落实托底安置责任,确保困难毕业生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就业。

  五、校际协作、完善措施,提高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市教委将继续贯彻实施《上海市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十二五”行动计划》,推进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相关课程研发和交流,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深化生涯工作室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试点行业产业职业资料库建设。继续做好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新基地建设,推进示范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构建校际间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协作机制。

  各高校要切实加大以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为重点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设立咨询电话、平台和专栏,利用多种信息手段,确保政策信息及时送达,确保毕业生理解、用好政策。要充分发挥校园就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确保招聘活动场次和岗位数量进一步增加。要主动“走出去”发掘外省市省会以下城市用人单位需求,也要“请进来”邀请相关单位组团参加校园实体和网络招聘。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易班网和“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等相关网站、微博、微信、QQ、短信等渠道,提升信息收集、发布效率,推进毕业生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及时有效共享。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聘请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成功人士担任就业导师,更加贴近行业企业实际,贴近毕业生需求。要加强就业信息统计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禁任何形式的就业率造假,引导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切实落实“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

  各高校、各区县要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市学生事务中心要做好就业信息收集和各类招聘活动,加强就业进展监测和需求预警,持续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群体就业进展。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和比较分析。要继续推进市学生事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方便用人单位办理信息登记,增强岗位发布和招聘等方面功能,以报到证远程办理为切入点,通过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效率、简化手续。深化与易班网合作,利用网络和相关客户端,做好就业信息及时推送和个性化服务。

  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大力推进上海市就业信息化建设,为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主动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强信息监督管理,根据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努力加大人才储备力度。要大力引导和鼓励本区域用人单位积极开拓和发布大学生实习实训岗位信息,切实增加大学生实习实训的机会,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

  六、优化结构、加强合作,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市教委将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社会评价工作,构建更加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就业与招生、人才培养的联动机制,将就业质量情况作为有关经费安排、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评估、专业预警、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的相关要求,做好编制和发布工作。

  各高校和各区县要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校产合作、校地合作”,加强高校与企业、大学科技园、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各高校要主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校特色和办学实际,研究和提前部署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行业特色院校要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

  各高校要加强就业引导,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巡回演讲等教育活动,把思想教育与实现“中国梦”相结合,通过就业形势教育合理化毕业生就业期望,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到基层一线就业创业。深入细致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和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安全和文明离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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