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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制订的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办发〔2014〕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的涵义)

  本办法所称差别电价,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下同)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第三条(实施范围)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以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阶段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

  (一)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

  (二)列入国家《部分高能耗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的;

  (三)列入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

  (四)列入上海市《部分行业限制类、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

  (五)生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本市颁布的限额标准的(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使用地方标准,下同);

  (六)其他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条(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对属于实施范围的有关对象征收差别电价。

  (一)征收对象

  差别电价征收对象为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

  1.征收对象用电量能够用市电力公司安装的收费电表(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单独计量的,仅对该对象用电量征收差别电价。

  2.征收对象用电量不能单独计量的,根据包含征收对象的上级由市电力公司安装的(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能够单独计量的)收费电表电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征收差别电价。

  3.如企业只有一个市电力公司安装的(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能够单独计量的)收费电表,按照该企业全部用电量征收差别电价。

  (二)加价标准

  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40元,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淘汰类或限制类加价标准。

  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第五条(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

  在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

  总体协调差别电价政策完善,制订和调整差别电价征收标准等。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

  组织协调差别电价实施,制订和调整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指导差别电价收缴资金的使用等。

  (三)市财政局

  负责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的核算管理、拨付使用、监督、评价绩效等。

  (四)各区县政府

  负责差别电价具体执行,包括提出、审定、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日常管理、信息上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调整、资金使用、争议处理等。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具体牵头部门(以下称“区县负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市电力公司

  代征收差别电价电费,并上缴市级财政;监测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日常用电情况等。

  (六)专业机构

  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节能减排中心和相关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受市、区县政府部门委托,对相关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评估论证。

  (七)其他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操作程序)

  各有关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差别电价工作。

  (一)筛选

  各区县负责部门在对本区域企业进行调研、排摸的基础上,提出拟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包括法人单位名称、用电户号、加价用电范围、加价标准和加价起征日期等),可以按需请相关企业提供装置主要技术数据等书面材料。央企和市属企业拟执行差别电价的名单,按照在地原则,一并由区县负责部门提出,市经济信息化委予以指导。

  (二)审核

  各区县负责部门在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对拟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

  (三)征求意见

  各区县负责部门就经审核、拟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在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四)审定

  各区县负责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社会公示结果,审定最终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五)执行

  各区县政府正式发文通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同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时,向社会公布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通知市电力公司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差别电价电费按月征收。

  (六)退出

  在规定的差别电价起征日10个工作日前或在执行差别电价期间,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完成相关装置的改造、关停、超能耗产品结构调整后,可书面向企业所在区县负责部门提出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申请,区县负责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区县申请后,通知市电力公司暂缓或暂停执行差别电价。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申请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确实达到整改要求,则退出执行差别电价;如仍没有达到要求,则追缴暂缓期或暂停执行的差别电价电费。

  第七条(电费征收)

  市电力公司按照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差别电价电费,并对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单独立账管理。

  市电力公司须在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过程监管)

  各区县负责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本区县区域内差别电价执行情况,包括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改造和调整等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的用电和差别电价电费收缴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有关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区县执行差别电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适时调整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市发展改革委适时调整差别电价的征收标准。

  第九条(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来源之一,专门用于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区县执行差别电价的情况作为核定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其使用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明确,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违规处理)

  相关部门、机构、企业如存在瞒报、伪造、篡改数据,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对执行过程有异议并产生争议的,主要由各区县负责部门处理解决,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强指导和协调处理;对执行差别电价所提起的法律诉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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