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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主要内容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2月2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市政府最近批准通过、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主要内容。

(一)

  2014年1月6日,《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据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制定《办法》的目的,是针对当前医患纠纷突出的现实情况,通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及时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以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一、立法的有关背景情况和《办法》的基本内容

  此立法事项是将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市政府规章。

  近年来,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既损害医患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并多次进行专题协调。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两年多来,在司法、卫生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经过各区、县医调委的积极工作,人民调解已经成为本市化解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

  《办法》共五章共四十六条。

  总则一章包括医患纠纷的定义、办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部门职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咨询专家库及专家咨询规则、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医疗责任保险等内容。

  纠纷预防一章包括:1、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纠纷预防中的责任;3、公安、卫生计生部门的现场处置措施。

  纠纷调解一章包括:调解的申请及受理、调解员的确定、专家咨询程序、保险承保机构列席调解、调解协议的履行和司法确认。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强调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

  除人民调解途径外,解决医患纠纷有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基于目前的社会现实和需要,司法、卫生计生等有关国家部委在2010年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解决医患纠纷要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并要求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调解优先是现实需要,调解自愿是法治要求。人民调解的自愿原则,既为《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也是人民调解作为民间自治行为性质决定。因此,《办法》在体现自愿原则的同时,通过规定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合义务和告知义务,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以体现调解优先原则。

  为此,《办法》明确规定:1、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2、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3、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上述规定中,之所以对公立医疗机构特别设定配合义务,是基于其由政府投资,理应模范贯彻政府倡导的“调解优先”原则。

  (二)建立咨询专家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具有高度复杂性。人民调解要真正在解决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并确保公信力,就必须提高其专业性、权威性。为此,《办法》明确,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一是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二是明确司法、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制定专家咨询程序和规则,三是明确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启动专家咨询程序的情形,四是明确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五是明确专家应当就医疗机构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三)明确人民调解员遴选和回避规则保证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

  同样基于医患纠纷涉及医学、法律等专业判断的原因,对人民调解员也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对人民调解员专业性、公正性的要求,一是对医调委遴选人民调解员,明确应当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二是明确在调解具体纠纷个案时必须遵循的回避原则,比如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比如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医调委应当在选定调解员时遵循回避原则,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四)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2010年1月下发的有关文件明确:“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市政府《关于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曾明确提出,要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但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成为保险理赔依据的执行存在一定难度,一是人民调解与承保机构的调查事实与认定责任,不仅环节重叠,且不能彼此取代,而如何结合,又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二是调解协议与保险理赔并无直接对应关系。

  在充分调研和协调的基础上,《办法》通过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列席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以期解决调查重叠问题,并利于调解协议的快速及时履行;对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问题,《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经营原则、保险条款设计、保险费率厘定、风险管控等予以规范,以期鼓励承保机构开发新保险产品。

  (五)维护医疗秩序切实维护社会公众正常就医权利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事件,尤其是一些涉医暴力行为,不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也对社会公众应当享有的就医权利构成威胁,应当也必须得到有效遏制。为此,《办法》吸纳了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通告的相关内容,列明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恐吓或者伤害医务人员等8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教育、带离、处罚”等处置措施。同时,明确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在现场处置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职责,明确医调委应当及时参与正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处理并进行现场疏导。

(二)

  市司法局巡视员、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和平表示,《办法》的制定出台标志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建立了长效、常态机制,符合了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工作长期性、连续性、综合性的工作要求。李和平简要地介绍了近年来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介绍

  自2006年起,上海就开始探索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化解医患纠纷化解工作,在一些区县进行初步试点。从2008年起,本市大部分区县开始逐步开展这项工作。2011年,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全面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理、服务民生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柔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现已初步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纠纷调解概况

  自2011年8月工作全面推进以来,至2013年年底,全市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共计受理医患纠纷6784件,调解成功5555件,调解成功率达82%,涉及协议金额2.98亿元。三年来,全市医调委的医患纠纷调解数量和调解成功率都比此前有了显著提高。

  其中,2013年全市各医调委共计受理医患纠纷3087件,调解成功2485件,涉及协议金额近1.39亿元,协议金额即时履行率达到98%,平均每件纠纷的调解周期为24天。实践证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确实发挥了“案结事了、事了人和”的作用。

  (二)加强专业化建设

  着重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化建设,以适应医患纠纷化解工作的高度专业性要求,

  一是优先遴选具有专业背景的医调委调解员。医调委调解员不仅要求具备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等基本条件,而且要求具有一定的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知识,优先从具有临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从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遴选。截止2013年年底,全市17个医调委选聘人民调解员共计123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83人,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占30%,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占50%。

  二是加强医调委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了医疗、法律、鉴定、心理等专业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官、律师,从理论和实务等方面,对医调委调解员进行培训。全市医调委调解员已连续三年接受多轮培训。

  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本市组建了由医学、法律、法医、心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为纠纷调解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库中有各类专家922名,其中医学专家又分为43个二级临床专业,共计有800名。三年来,全市医调委已经就800余件纠纷向专家进行了咨询,先后有1000余人次的专家提供了咨询意见。

  四是加强对调解操作的专业指导。市人民调解协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征求了卫生管理、律师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专门制定了《人民调解员调解医患纠纷操作指引》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赔(补)偿参照标准》,作为行业指导意见,为医调委在调解中提供参考。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

  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规范化程度,以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的开展。

  一是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的规范。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发布了《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实施办法》,对医患纠纷的排查、纠纷受理、调解实施、协议制定等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市人民调解协会专门制定了《上海市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对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为准则做了具体规定。各医调委严格按照行为规范的要求,督促、管理人民调解员,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我管理。

  三是完善医调委内部管理制度。市司法局先后制定了8项工作制度,对医调委档案管理、文书制作、专家咨询、数据统计、新闻宣传等事项进行规范,以不断提升医调委自身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司法部门将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及时制定出台贯彻实施《办法》的配套制度,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功能完备、操作性强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使长效机制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医患纠纷调解关键在于人民调解员,要继续吸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加入医调工作,努力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知识丰富、业务扎实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知识、调解技能、工作水平。

  (三)进一步发挥专家咨询工作优势。要进一步优化专家咨询库的人员构成,扩大专家咨询覆盖面,不断发挥专家咨询的实效。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衔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医疗秩序维护、司法确认等各项工作的衔接机制,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不断扩大这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和社会覆盖面。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正常的医疗环境,是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上海司法行政机关将以这次《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颁布为契机,会同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不断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努力推动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再创新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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