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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库[2014]3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新修订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办库〔2013〕413号)的要求,为做好新《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新《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单位的会计实务操作,直接影响着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原《制度》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深入推进,原《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需修订。为此,财政部在对行政单位经济业务全面摸底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发布了新《制度》,以适应公共财政改革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新《制度》的颁布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有利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的规定;有利于全面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深刻把握新旧制度的主要变化

  新《制度》主要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本次新《制度》修订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变化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财政改革与发展方向。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等多项公共财政管理改革,都对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改革要求,新《制度》把公共财政管理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了整合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需要。

  二是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相衔接。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行政单位的预决算管理、收支余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增加了与此相适应的内容,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有效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三是便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原《制度》科目设置相对简单,核算内容不够全面,资产负债核算管理比较薄弱。新《制度》全面增加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便于行政单位通过会计实务操作全面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二)主要变化

  会计最主要的功能是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本次制度修订始终围绕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展开。

  一是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不仅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原《制度》,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主要侧重于反映单位预算收支信息,但对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相对不足。新《制度》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预算执行情况主要通过收入支出表体现,财务状况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体现。

  二是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双分录”的核算本质是为了解决会计核算目标的实现问题。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新《制度》进一步扩大“双分录”核算方法应用范围,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的“双分录”核算,并相应在净资产类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分别核算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三是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新《制度》增加了对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资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通过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弥补相关信息缺失,有利于政府摸清“家底”,加强对此类资产的管理。

  四是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为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信息需求,新《制度》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要求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以便在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同时,真实体现资产价值,为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分析计算单位行政成本提供数据支持。

  五是解决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原《制度》未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核算进行规定,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核算与单位会计账处于分离状态,不利于完整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的全貌。新《制度》增加了“在建工程”科目,规定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至少按月并入新《制度》中有关科目,以保证行政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在“一本账”中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

  六是进一步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原《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包含五个要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新《制度》改进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格式,取消了原资产负债表中收入和支出项目。在收入支出表中增加了反映单位结转结余调整和变动的项目,更清晰地披露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变动情况。增加了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全面反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以更好地服务于预算管理。增加了对报表附注的具体规定,要求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以增强报表的可理解性。

  三、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新《制度》实施到位

  新《制度》理念新、变化大,实施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迅速行动、扎实有效地做好新《制度》培训宣传和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执行新《制度》的重要意义,尽快熟悉、掌握新《制度》,做到真正学懂、吃透、会用新《制度》。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本部门、本区县所属行政单位开展学习,正确掌握新《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要指导行政单位做好新旧会计账目的转换、会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二是加强培训指导,规范实施制度。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确保在2014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属行政单位的培训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对镇、乡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区县行政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培训;镇、乡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本级行政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培训。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所属行政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培训。

  三是改进服务指导,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会计工作是围绕中心、服务全局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以行政单位实施新《制度》为契机,指导督促行政单位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切实增强行政单位负责人依法管理会计工作的自觉性,有效提高行政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按照“十二五”金财工程建设要求,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单位2014年要使用市财政局研制的行政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将预算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业务有效衔接,实现财政资金从预算、执行到核算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本区县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系统的统一管理,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一体化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使用。

  对于新《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各行政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区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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