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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办发〔201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0日

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等,现就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源头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一)加强采购环节管理。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统一采购、批发。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供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资质的审查。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要甄选行业内信誉好、产品质量高且未因违法违规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供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并与其签订供沪产品安全质量承诺书,实施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严格产品质量监管。本市禁止采购销售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组合盆花药筒管径不得超过30毫米。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注。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要予以通报,并责成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对同批次产品作清退处理。

  (三)落实产品防伪措施。所有供沪烟花爆竹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印有专用品牌标识,并根据产品规格,在单个产品上加贴专用防伪标签。同时,要加强防伪标签管理,防止被不法人员盗用或仿冒。对侵犯品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市场监管,确保经营安全

  (一)加强经营许可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受安全监管部门委托,负责严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批关。要大力推行烟花爆竹专店经营模式,严控经营商店数量;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等销售场所及“大卖场”为主,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但不得与居民住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为方便市民群众,2014年春节期间可以在安全合理的地点搭建户外临时销售点。公安消防部门要制定相关搭建标准,市容、城管、路政、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内环线以外区域的销售专店和专柜,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2014年内从事零售业务;内环线以内区域的销售专柜和全市户外搭建的临时销售点,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2014年1月15日至2月4日(除夕前十五天至年初五)从事零售业务。

  (二)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交通港口部门要对2014年春节期间承担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从业资质与资格的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单位、车辆、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配送服务。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注明所运输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时间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全力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三、落实管控措施,保障燃放安全

  (一)限定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14年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虹桥交通枢纽站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五角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陆家嘴金融区地区(东至浦东南路东泰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铁路上海南站地区(东至柳州路,南至石龙路,西至桂林路,北至沪闵路)、上海化工区、外高桥(自贸试验区区域)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控制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闭环区域),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严禁在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周边50米范围内、外墙保温材料为易燃或可燃的建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以及所有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14年1月30日(除夕)至2月4日(年初五)以及2月14日(正月十五)的18时至次日8时。

  (二)落实居民小区燃放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作用,组织力量加强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居民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门窗。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区域。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和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予以劝阻。

  (三)规范单位场所燃放行为。有关监管部门要搞好各单位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告知,督促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有效管控措施,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的值守和保护,以及社会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四、坚决严查严治,清除安全隐患

  (一)加大非法运输渠道查堵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入沪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并会同交通港口部门依法处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车辆和个人;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部门的协作,及时查堵非法烟花爆竹入沪渠道。铁路、陆路、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特别是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本市。

  (二)加大非法储存、销售行为整治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警种联动,及时排摸、取缔非法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窝点,及时删除网上非法烟花爆竹销售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对仓储物流、集贸批发、堆场码头、闲置厂房(工地)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并会同安全监管、工商、市容、城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查严处非法储存、销售行为。

  (三)加大非法经营行为处罚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跨区域销售,坚决打击仿造、假冒《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非法经营行为。工商、市容、城管等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无证经营摊点的打击,清缴非法经营产品。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大非法燃放行为查纠力度。公安、安全监管、市容、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镇(乡)政府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加强对春节期间禁放区域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宣传教育,广泛组织发动

  (一)加强产品安全和燃放安全宣传。市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单位要统一制作《告市民购买、燃放安全宣传单》,发放至所有零售商店,着重介绍合法产品与非法产品的区别,告知产品的安全性,提醒燃放注意事项,使市民群众能够正确识别安全产品与非法、伪劣产品,掌握安全燃放知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二)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活动,发放和张贴相关宣传品,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公开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并在禁放点等重点地区周边,统一设置禁放标识,引导市民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2014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做到按规定安全燃放。

  (三)加强举报渠道宣传。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托上海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开“96119”非法烟花爆竹举报电话,落实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相关举报线索查实的,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以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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