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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发改价费(2012)001号

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00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性质及定价形式。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具体确定本机构的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汽车为每车次200元,低速货车、摩托车为每车次100元。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涵盖的工作内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包括采用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线外检验、线内检验、路试检验等检验方式以及进行调整、排气污染物测量等发生的全部费用。除按上述要求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整个检测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加收其他费用。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规范。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整后仍不能通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将加盖检验机构公章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送检人,且不得以各种形式强制或暗示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研究制定规范并落实车检机构行业经营的相关措施,防止产生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车检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社会公众有权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4〕066号文、沪价费〔2010〕008号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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