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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办发〔2012〕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更好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63号),结合实际,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要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互联网、进出口货物贸易等为重点领域,以图书、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食品、药品、服装、箱包、汽车配件等为重点产品,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打击力度,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生产源头和流通市场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追根溯源,深挖制假生产源头和售假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照生产经营的制假作坊和窝点。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行为,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建立部门协作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品牌和重点产品追溯制度,以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通过进一步开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严肃查处一批国内外重点关注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社会氛围,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落实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流通市场监管

  工商等部门要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遏制规模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为重点内容,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市场禁售通告《涉外商标保护联系名录》中的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等为重点保护商标,以主要商业街、服饰和小商品市场(商场)、食品和农产品交易市场、旅游纪念品市场、特卖会、旅游景点、宾馆、机场、车站、大型超市(卖场)、城乡结合地区、市场和商业街周边的售假窝点及“黄牛”拉客的路段等为重点整治区域,以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卷烟、酒类、服装、箱包、家用电器、电动自行车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等为重点检查商品,以商标印制行业、食品行业、农业、广告行业、互联网等为重点监管领域,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执法、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及计算机软件、音像、电子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正规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严厉查处销售淫秽****、侵权盗版的计算机软件、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强对繁华街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占道设摊经营非法出版物等违法行为。要建立完善交通口岸堵截机制,严厉查处储运、批发侵权盗版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加强对以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食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产品和以郊区、工业园区等质量问题集中的区域的重点整治,严厉查处以假充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国内外地理标志以及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文化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违法加印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地下印刷、复制和发行的窝点。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种子企业审查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经营、不按许可范围私自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种子市场“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互联网领域监管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执法、文广影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加大对从事网络视听、网络音乐和网络出版等信息网络文化传播活动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重要视听网站、重点影视作品传播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网站。

  工商、通信管理、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购物的监管,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做好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加强对网络侵权假冒案件的溯源管理,加大对违法网站关闭的力度。

  (四)加强进出口环节监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航线、重点领域、重点商品以及日常消费品和重要敏感商品的执法监管,加大对各类假冒或伪造检验检疫证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进出口商品装运前的检验和原产地证书监管,加大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执法力度。要加强对出口中东、非洲等新兴国家市场商品的检验监管。要强化注册备案、法检目录外商品抽检、境外通报召回调查、口岸退货追溯调查等监管手段,依法打击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五)加强专利保护监管

  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加强工博会、华交会等大型国际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现场处置各类专利纠纷和行政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力度。要以大型商场、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及互联网等流通领域为重点环节,以高新技术产品、食品、药品、建材、工业设计产品等为重点产品,以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权利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为突破口,开展集中检查监督和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商品及其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等专利标识假冒行为,查处专利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加大对涉及反复、群体、恶意专利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专利违法行为。

  (六)加强制售假药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覆盖检查和抽验,重点检查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质量,及时发现和查处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要进一步完善药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加强药品市场全品种、全过程实时监管,严厉打击非药品假冒药品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违法发布药品经营信息并通过寄递等渠道违法销售药品行为。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用药用械的依法监管。

  (七)开展卷烟、酒类、食盐监管

  烟草专卖局要开展卷烟市场专项整治,完善卷烟市场综合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卷烟零售终端信息库、无证经营信息库、运输企业信息库、涉烟违法人员信息库和案件信息库,严厉打击“假、私、非”卷烟违法销售行为,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物流渠道非法销售、运输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酒类专卖局要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以假冒名优白酒、葡萄酒、散装酒为重点商品,以超市、大卖场、酒类产品批发市场、宾馆、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加强对假冒侵权酒类产品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盐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经销商的监管,加强对食品和副食品加工行业食用盐进货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用工业盐加工分装假冒小包装食盐的违法行为,深入摸排和铲除地下食盐制假窝点。

  (八)强化司法刑事打击

  公安部门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和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强对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犯罪的打击,加强对假冒驰名商标和涉外商标犯罪的打击,加强对关系民生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建材、汽车配件、烟酒制品、农资等制假售假犯罪的打击,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传播盗版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销售假冒伪劣,涉案金额巨大、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犯罪的打击,加强对职业化、团伙化、规模化,形成产、供、销非法利益链的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加强对以商业贿赂等犯罪相关联、通过贿赂提供不合格产品形成安全隐患犯罪的打击。要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履行侦查职责,加强联合执法。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支持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商务部门作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中的问题。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案件信息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部门接报后,要立即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对移送的案件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的协助。同时,要各司其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层级监督和管理;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建立跨区域(地区)、跨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联席会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平台,建立完善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应急联动等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要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协作监管的效能。

  (三)建立完善监督考核制度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案件,要加强督查和督办,限期整改。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要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完善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建立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诚信档案,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要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逐步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

  四、搞好相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发〔2011〕37号文精神,成立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和机构,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搞好组织实施、统一指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的整治。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商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关职能处室承担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形成“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社会监督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已有的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查处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及其经营者,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高维权意识。

  (三)加强宣传报道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宣传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要适时组织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把握舆论主导权,提高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要调动各方资源,广泛开展“进社区、进园区、进企业、进学校”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普及识假辨假知识。强化对企业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开展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等活动,震慑违法犯罪,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要加强各级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使执法人员掌握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充实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资金预算,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要研究建立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发挥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多双边的执法协作机制,提高对跨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能力,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开展与国外海关执法案件数据交换,为打击重点航线侵权贸易提供信息支持,有效遏制不法分子进出口货物侵权行为。要建立完善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动态信息资料库,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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