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税〔2012〕3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8523.4100  --未录制    --其他:  8523.4090  ---其他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