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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基〔2012〕1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2012年秋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委颁发的中小学课程计划以及本地区的教学实际选用。选用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2012年秋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包括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拓展型课程教学用书、研究(探究)型课程教学用书、教学资料和教师教学用书等五个部分。其中,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为学校的必选部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中“每所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同一课程两本以上的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习题集等应试材料”的规定,每所学校每门学科只能为学生选订一种、一本;教学资料和拓展型课程教学用书由学校根据需要选订;研究(探究)型课程教学用书由学校根据本校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的需要选择使用,供教学活动中参考,不属必选部分;教师教学用书仅供教师教学中使用,不得为学生征订。

  二、从1999年秋季起,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含原上海市中小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对一期课改教材审查通过)、准许在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已在教材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准予使用),准用号……(一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Ⅰ……’,二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Ⅱ……’)”字样,并列入每年春秋两季市教委编发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2012年秋季上海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待审”的教学用书,审查结果将于2012年8月24日前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www.shmec.gov.cn)予以公示。

  任何学校或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且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包括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的教材。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我委将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教学用书目录联合发文,指导开展2012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

  三、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的要求,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为学生选订教材的费用由区县财政支付,不得向学生收费;2012年秋季,小学唱游、体育与健身,初中音乐、体育与健身、艺术学科以及部分拓展型课程教材等继续试行教材循环使用制度,相关说明已在附件的备注栏中标明。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的规定,学校选订教材的总费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小学135元/学期、初中166.5元/学期的控制标准。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要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委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中小学教学用书工作。

  (一)各区县教材选用工作要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基础教育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75号)的要求,由区县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区县基础型课程教材和在全区县范围内开设的拓展型课程教材、研究(探究)型课程教材的选用工作。区县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教材的结果应在区县教育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中小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校拓展型课程教材和研究(探究)型课程教材的选用工作。各中小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要求,合理做好教材选用工作,并将选用的结果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请认真执行上述规定,执行中若有需协调的问题和情况可与我委基础教育处联系。

  附件:(下载)

        1.2012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2.2012年秋季上海市初中教学用书目录

  3.2012年秋季上海市高中教学用书目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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