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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举办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体〔2012〕1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充分展示学校艺术教育成果,切实推动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精神(教体艺函〔2011〕1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举办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以下简称“展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届展演活动旨在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坚持以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体现中小学艺术教育的特点,展示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风采,促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推广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丰硕成果。

  二、活动主题

  展演活动主题为“阳光下成长”。展演活动要围绕主题,展现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朝气蓬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

  三、参加对象

  艺术表演类和艺术作品类的参加对象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艺术专业)的在籍学生,分为小学甲组、乙组和中学甲组、乙组。小学甲组为普通小学的学生;小学乙组为以少年宫、少儿艺术团等校外教育机构为单位组队的小学生。中学甲组为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非艺术专业)的学生;中学乙组为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专业的学生、艺术专业学校的学生和以校外教育机构为单位组队的中学生。

  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参加对象为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有关人员。

  四、活动要求

  (一)立足普及,广泛发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本届展演活动,充分认识展演活动在育人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展演活动的宣传力度,统筹安排、精心设计,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广泛发动学生积极参与。要做到“区县有展演,校校有活动,班班有项目,人人都参与”。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学习一项艺术技能、培养一项艺术兴趣爱好,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在展演的平台上展示才华,成为艺术活动的受益者。

  (二)鼓励创作,打造精品。鼓励整合社会文化资源,创作出一批紧扣展演活动主题、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的艺术节目和艺术作品,并通过交流、加工、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优品、精品,参加上海市学生文艺展演并推荐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集中展演。

  (三)注重科研,提升水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艺术教育的科研工作,发动教师、专家、校长和管理人员总结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撰写学校艺术教育科研论文,积极参加展演活动科研论文报告会,并推广一批具有一定理论支撑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提升本市艺术教育工作水平。

  五、项目与形式

  (一)展演展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动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学生艺术团,创作、排演一批声乐、器乐、舞蹈、戏剧小品等艺术类表演节目和绘画、书法、篆刻、摄影等艺术作品,在本区县举办展演展览。在各区县和中职系统举办展演活动的基础上,全市组织“阳光下成长”——上海市中小学生优秀文艺节目展演和上海市中小学生书画摄影作品展(细则另发),从中挑选出优秀文艺节目和艺术作品参加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具体要求另发)。

  (二)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展演活动期间,广泛发动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科研人员、管理干部积极参与艺术教育科研论文的撰写工作,并在本区域内举行论文报告会,推出一批反映中小学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成果。在区县论文报告会基础上,全市将举行市级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细则另发),并推选优秀论文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具体要求另发)。

  (三)民族文化培训。以区县和基层学校为重点,继续推进“传承国粹、爱我中华”——上海市青少年民族文化培训系列活动。各区县要坚持公益性、教育性原则,继续开设中国书画、京昆戏曲、民族歌舞、民间工艺等项目的培训班,进一步加大投入,整合区域文化资源,增加培训内容,扩大活动覆盖面,培育品牌项目。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精心设计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在民族文化培训系列活动中增设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培训内容。让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在获得优质民族文化教育的同时,深化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

  (四)高雅艺术进校园。加大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力度,结合“快乐活动日”推进高雅艺术进校园工作。各区县、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参与全市组织的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主动运用社会文化资源、文教结合,组织艺术观摩欣赏活动,提高学生艺术鉴赏能力。有条件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校特点制订计划,在学校范围内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

  (五)优秀儿童剧展演。结合第九届上海优秀儿童剧展演活动(方案另附),各区县、各中小学要积极宣传发动,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走进剧场、剧院,观赏优秀儿童剧,让学生在观摩活动中,树立理想、陶冶情操、提高审美能力。

  (六)少儿歌舞剧展演。在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活动期间,开设上海市少儿歌舞剧展演专场(细则另发)。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动学校特别是全国少儿歌舞剧试点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以及学生艺术团,创作、排演一批有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和文化修养提升的歌舞剧。

  (七)优秀艺术团队评选。在展演活动期间开展百支上海市校园优秀艺术团队评选活动(细则另发),在各区(县)和学校广泛开展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艺术团队均可参加评选。

  (八)网上剧场、网上美术馆。各区县要积极推进艺术教育信息化建设,搭建艺术教育活动网络平台,加强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网站的建设,将本区域开展展演活动的优秀文艺节目和艺术作品在网站上进行展示,为广大青少年提供便捷互动的网上活动平台。全市将整合网站资源,提升网站功能,建立网上剧场、美术馆,集中展示精品节目和优秀作品。

  六、日程安排

  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区县和学校开展活动阶段(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展演展览、观摩、培训等各类艺术活动,发动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在基层学校广泛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区县级艺术展演活动和作品展览,评选出优秀节目和作品,并于2012年6月10日前统一上报至市展演活动组委会。协调组织有关教师、科研人员、管理者撰写艺术教育论文,进行区级评选,优秀艺术教育科研论文于2012年9月10日前统一上报至市展演活动组委会。

  (二)第二阶段为市级艺术展演活动阶段(2012年7月中旬至10月)

  组织“阳光下成长”市级艺术展演活动、市级艺术作品展、学校艺术教育优秀论文报告会以及上海市校园优秀艺术团队评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开展活动的方案、总结、有关简报资料及艺术团队申报材料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市展演活动组委会。

  (三)第三阶段为组织参加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阶段(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

  对优秀表演节目进行加工提高,摄制录像,将艺术表演节目光盘、优秀艺术作品和艺术教育论文,报送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组委会。

  组团参加2013年2月在福建厦门举行的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

  (四)第四阶段为总结表彰阶段(2013年3月)

  举行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总结表彰会,汇报展演优秀节目,交流总结典型经验,颁发全国及上海市各奖项。

  七、奖项设置

  (一)对展演活动期间组织学生参与面广、具有活动特色、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区县授予“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织奖”;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按教育部规定推荐上报,作为“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优秀组织奖”的候选单位。

  (二)艺术展演活动期间的市级单项活动和比赛设立单项奖(具体细则另发)。全国单项活动和比赛奖项设置按全国展演活动组委会规定设立。

  八、组织工作

  (一)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设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华阳路112号;邮编200042;电话62521985,62525192)。有关单项展演活动由部分区县参与协办。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艺术展演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此项工作,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协调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少年宫开展活动,制订活动方案并报市组委会办公室。

  九、活动经费

  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市级活动经费,由市教委落实;各区县、学校活动经费由区县、学校落实。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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