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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税[2012]1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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