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检(2012)00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发改价检〔2010〕1993号),新制发的价格行政执法证及胸徽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启用,原价格监督检查证同时作废。为做好收回价格监督检查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对本单位持有价格监督检查证的人员进行统计,填写《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登记表》(附件1)与《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情况统计表》(附件2)(电子版表格请发邮件至anshenkesh@126.com索取),并收回价格监督检查证。
二、请于2012年3月5日前,将收回的价格监督检查证、填写的纸质版表格(加盖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至上海市物价检查所案审科,并将电子版表格发送至anshenkesh@126.com。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洁茜联系电话:54962867
附件:
1、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登记表
2、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1: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职务 价格监督检查证编号 人员状况 证件收回情况 备注 填写说明: 1、人员状况:分为在职在岗、借调、调离、退休、辞职五种类型。如不属于以上类型请注明具体情况。 2、证件收回情况:分为已收回、遗失、被盗、证件损坏四种类型;其中遗失或被盗的需附上登报声明等相关材料,证件损坏的需附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不属于以上类型请注明具体情况。
附件2:价格监督检查证收回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应收回证件数 实际收回证件数 证件遗失数 证件被盗数 证件损坏数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