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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优发〔2012〕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进一步做好本市牺牲军人的抚恤和烈士遗属的抚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同时,调整本市地方性烈士褒扬金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对2011年8月1日以后牺牲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其地方性烈士褒扬金标准提高为20万元,取消本市对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增发部分。

  二、上述烈士褒扬和抚恤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三、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保留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和提高烈士一次性褒扬金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5〕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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