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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10号线“9·27”事故调查报告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11年9月27日14时37分,地铁10号线1005和1016号列车在豫园站至老西门站下行区间百米标176处发生一起追尾事故。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马凯、孟建柱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做好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俞正声,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市委副书记殷一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副市长沈骏、沈晓明等市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到医院看望伤员。俞正声书记、韩正市长要求,要全力以赴做好伤员的救治,把事故对人员的伤害降到最低;要稳妥有序地确保10号线停运期间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的正常运营,防止次生灾害;要在完全排除事故隐患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恢复10号线的运营;要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以严肃态度彻底查明事故原因;要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公开信息。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等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遵照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市府令第22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沪交安〔2010〕541号),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的建议。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集团),注册住所:上海市衡山路12号商务楼3楼;法定代表人:应名洪;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佰柒拾贰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及综合开发经营,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经营(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由申通集团投资的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一公司),注册住所:上海市新闸路249号311室;法定代表人:朱效洁;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客运交通服务及轨道交通设备修理及安装等相关的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在未进行风险识别、未采取有针对性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签发了不停电作业工作票,并经运营一公司同意,2011年9月27日13时58分,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电工在进行地铁10号线新天地车站UPS柜底电缆孔洞封堵作业时,UPS输出负载端A相线路出现松动,引发A相电供电缺失,导致10号线新天地集中站信号失电,并造成中央调度列车自动监控(ATS)红光带、区间线路区域内车站列车自动监控(HMI)面板黑屏。经调度所行车调度员核实,事发时10号线交通大学站至南京东路站上下行区段内尚有6辆列车在线。

  此时,1016号列车在豫园站下行出站后显示无速度码,司机即向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报告,行车调度员命令1016号列车以手动限速(RMF)方式向老西门站运行。14时,1016号列车在豫园站至老西门站区间遇红灯停车,行车调度员命令停车待命。14时01分,行车调度员开始进行列车定位。14时08分,行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交通大学站至南京东路站上下行区段实行电话闭塞法行车。

  14时35分,1005号列车持路票从豫园站发车。14时37分,1005号列车以54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进到豫园站至老西门站区间弯道时,发现前方有列车(1016号)停留,随即采取制动措施,但由于惯性仍以35公里/小时的速度与1016号列车发生追尾碰撞。

  事故发生后,总调度所(COCC)立即安排人员确认列车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向轨交公安指挥中心、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等部门报告;公安、消防、卫生、安监、公交及申通集团抢险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及人员疏散等工作。申通集团立即组成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295人到医院就诊检查。截至10月5日,住院和留院观察70人,无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未包括伤员救治费用)。

  四、现场勘查情况

  经调查组对事故现场及吴中路停车场事故车辆的勘查,确认除1005和1016号列车外,其他专业设备设施无损坏,列车损坏主要是车钩、车头玻璃钢模块以及局部装饰性面板等。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行车调度员在未准确定位故障区间内全部列车位置的情况下,发布电话闭塞命令;接车站值班员在未严格确认区间线路是否空闲的情况下,同意发车站的电话闭塞要求,导致1005号列车与1016号列车发生追尾碰撞。

  (二)间接原因

  1.企业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应急管理不到位。运营一公司未根据《上海地铁电话闭塞法行车规定(试行)》要求,制定该公司相应岗位的具体操作细则;总调度所(COCC)在应急处置状态和实施电话闭塞行车的相关规定中,对调度环节中的复核、监控等要求未予明晰;对电话闭塞法、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控制系统(CBTC)等行车管理相关要求没有及时充实到应急预案中;地铁10号线运营部门未组织过信号中断状态下的针对性应急演练,以致于操作人员在处置信号中断而引发突发事件时职责不清、处置失误。

  2. 设备设施维护、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申通集团未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未制定落实相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在组织实施地铁10号线UPS柜底电缆孔洞封堵作业中,供电公司、运营一公司未对运营状态下的供电、信号等设施维护作业进行风险评估,未制定运行时段的作业方案,未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3.对地铁网络化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申通集团于今年7月经修改完善分别发布《上海地铁电话闭塞法行车规定(试行)》和《上海地铁10号线CBTC阶段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后,培训不到位,员工对安全技术特性的了解和掌握不够,对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估计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地铁10号线“9·27”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施瑾,申通集团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运营副调度员。在执行电话闭塞法行车工作中,违反《上海地铁电话闭塞法行车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未与6列列车司机全部联系确认、准确定位的情况下,发布电话闭塞行车命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调离调度工作岗位处分。

  2.汤志华,申通集团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调度长。在执行电话闭塞法行车工作中,未依据运行图和临时运行计划,监督调度的执行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阔康,申通集团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履行10号线调度管理职责不到位,处置组织指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朱利敏,申通集团总调度所副主任。对分管的10号线调度工作管理不到位,应急处置制度落实不力,组织落实业务培训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戴祺,申通集团运管中心副总经理兼总调度所主任。对应急调度中存在的事故隐患重视不够,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对贯彻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贝宇,运营一公司员工,老西门站值班员。在执行电话闭塞法行车工作中,违反《上海地铁电话闭塞法行车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严格确认豫园站至老西门站下行区间空闲,同意1005号车办理电话闭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朱效洁,运营一公司总经理。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组织开展员工岗位教育培训不够,未组织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沈建强,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和安全工作。在具体组织实施地铁10号线UPS柜底电缆孔洞封堵作业过程中,对存在的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薄弱环节失察,管理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王育才,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供电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地铁10号线UPS柜底电缆孔洞封堵作业过程中,对施工风险评估不足,未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邵伟中,申通集团副总裁兼运管中心总经理,分管集团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地铁运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对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地铁运营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1.俞光耀,申通集团总裁,负责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作为集团行政主要领导,未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地铁运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对地铁运营事故隐患整治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应名洪,申通集团董事长,负责集团的全面工作。作为集团主要领导,对地铁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不够,在确保地铁安全运营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责成申通集团对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按企业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市安全监管局对申通集团处以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申通集团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优化完善适用于地铁运营特点的电话闭塞行车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列车定位、盯控等环节的标准和规范。加强非正常运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及行车组织方法的培训及演练,切实提高重点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技能水平和现场安全控制能力。研究信号系统不间断供电的保障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要全面开展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风险,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尤其要加强对供电、信号等技术设备的定期检测,完善安全标准,注重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研究。

  要加强地铁网络化运营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系统性研究,进一步健全特大型城市地铁运营的管理机制,规范应急状态下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不断提升城市地铁运营本质安全度。

地铁10号线“9.27”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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