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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和经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后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执业条件,包括:估价机构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等;

  (三)内部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包括:估价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等;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包括: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注册情况,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继续教育情况等;

  (五)信用档案建设情况,包括: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与资质申报材料及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信息上报是否及时等;

  (六)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情况,包括:2009年和2010年两个自然年度内出具的估价报告,现场检查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随机抽取二份估价报告用于质量评审。

  (七)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

  (八)异地执业情况,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以外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向业务发生地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估价报告备查。

  三、检查安排

  (一)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会同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成立检查组,具体负责本次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及房地产估价专家组成。

  (三)检查方式

  以“机构自查和检查组实地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机构自查,各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对照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同时,应如实填写本通知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相关内容并上报。

  实地抽查,本次实地抽查的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现有机构总数的50%。现场检查程序:机构汇报自查情况、检查组对机构填报的材料进行逐项核对检查、现场检查估价报告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随机抽取2份估价报告、现场出具实地检查意见、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实地检查意见。

  (四)工作安排

  检查动员:2011年11月。

  机构自查,原则上应当在2011年12月上旬结束,并向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电话23116042,传真23116089)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附件1、附件3两个附件表(均需加盖机构印章),附件2请于2012年1月10日前提交。另外,请将三个附件表的电子文档(Excel格式),电子邮件发生至邮箱:zhu_yude@163.com

  实地抽查:2011年12月结束,检查组到被检查机构实地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报告评审:2011年12月底。

  结果公告:2011年1月,检查结果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四、其他

  (一)各机构要认真对待、切实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查,真实、准确地填报相关材料并及时报送,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自纠。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检查不合格或者不规范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不通过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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