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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船舶管理市场,切实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交水发〔2011〕589号)的有关要求,上海市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决定自即日起开展本市船舶管理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及时上报信息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单位船舶管理实际情况,于2011年12月15日前如实填写企业情况表(见附表1)(书面材料+电子文档)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联系人:国际船舶管理(黄河,电话:23115298,传真:63262199邮箱:huangdaihe20@126.com);国内船舶管理(吴虹,电话:63236786,传真:63236692,邮箱:shwuh1@hotmail.com)。

  二、积极配合筛查,认真落实整改

  市领导小组将于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开展逐家筛查工作,重点检查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代管协议落实情况等。对管理人员配备不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不落实、代管义务不履行等单位和船舶,市领导小组将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对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清理;对超越经营范围违法从事船舶管理的单位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船舶管理市场的清理整顿,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纠正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增强依法经营意识,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三、完善管理制度,巩固整顿成果

  管理非中国籍船舶的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取得我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与防污染体系符合证明;由我国船舶管理公司代管的非中国籍船舶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取得我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各单位要结合本次自查整改,于2012年1月起建立日常信息动态报备制度,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备有关管理信息动态(见附表2),报备内容包括船舶管理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代管船舶信息等。

  特此通知。

  附件:1.船舶管理企业情况表

  2.信息动态报备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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