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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食药监药安〔2011〕884号

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67号)要求,本次换证现场检查由省局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企业应按国食药监安[2011]467号文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换证申请,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换证申请、换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我局;

  2、我局将组织换证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拟在11月底12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为做好本次换证工作,我局将组织换证检查条款有关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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