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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绍即将实施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一)

  在今天(11月23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即将实施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测办法》)的制定相关情况。

  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10月27日,市政府第72号令、第73号令正式发布,两件规章都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监理办法》和《检测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监理办法》和《检测办法》是在吸取本市近年来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并结合政府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的。其中,《监理办法》是对市政府1999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检测办法》是新创设的政府规章。

  制定这两件规章的指导思想,一是调整行政部门职能,理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关系。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务、交通港口、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管理等各专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专业领域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二是改善从业环境。监理费和检测费都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本市的监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

  三是强化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在专业服务方面的义务责任。

  四是要求监理和检测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

  二、《监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强调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对于项目监理机构能否履行好监理职责至关重要。实践中,有些总监理工程师兼任项目太多,到场监督率低;监理单位在竞标、承接业务时承诺提供资质等级较高、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到了施工现场就随意更换。

  针对这些问题,《监理办法》规定,第一,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还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其业务能力。第二,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三,限制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数量,对大型建设工程、保障性住宅和重大工程,其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的监理;对其他建设工程,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监理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

  二是,增加监理的现场报告义务。实践中,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缺少约束措施。为了充分利用监理单位熟悉现场情况的优势,发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作用,《监理办法》规定了定期报告与紧急报告制度,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施工现场的日常情况。

  (1)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2)项目监理机构未履行制止、报告责任的,依法处罚。

  三是,完善和强化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现有法律、法规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基础上,《监理办法》对上位法未规定的监理违法行为,比如监理单位委派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任职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等,规定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检测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对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要求。建设工程检测是一项专业技术工作,要求从事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领域的检测从业人员均规定了资质要求,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检测从业人员目前还缺乏资质管理的依据,上海在实践中探索试行由市检测行业协会汇集行业的专业力量、开展培训考核等经验,有必要予以法律化。为此,《检测办法》明确规定,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市检测行业协会一直在实务中发挥着行业自律的作用,有效弥补了政府管理的不足。基于市检测行业协会的实际经验和能力,《检测办法》明确赋予其必要的职能:

  (1)受委托开展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

  (2)组织培训考核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3)发放并登记管理唯一性识别标识。

  三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为了保障检测活动的真实性,限制弄虚作假行为,《检测办法》将整个检测过程纳入检测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法定检测项目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将从取样、制样、送样,到检测、出报告的整个检测过程纳入检测信息系统管理,通过各个环节的限制,通过“机器管人”,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真实。

  四是,加大对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于检测违法行为会给社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检测办法》根据检测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检测办法》规定义务的其他检测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二)

  在今天(11月23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建交委副主任沈晓苏介绍了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监测行业基本情况,以及即将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

  监理和检测作为工程咨询类服务行业,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通过规范监理和检测收费、建立监理报告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和加大对监理、检测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制度创新,并通过“监理”和“检测”两个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制度+科技”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本市监理和检测活动,有利于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安全质量水平,促进监理、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一、本市监理和检测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本市已有监理单位252家,其中甲级企业占了总数的一半;有监理从业人员32000多人,其中4600多人取得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至2010年底,营业总收入达到43.6亿元。

  目前本市共有各类建设工程检测机构121家;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总数为5321人,其中持证检测人员为3811人。2010年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主营产值13.01亿元。

  伴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本市监理和检测行业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建设单位违法干预监理活动,一些监理单位对质量和安全隐患监督不严;部分检测机构缺乏行业诚信,管理部门对检测过程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市政府正是针对这些问题专门出台了两个“管理办法”。

  二、贯彻实施两个“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

  市政府近期召开了全市监理大会,对于贯彻实施“监理办法”作了全面部署。下一步市建交委将结合建设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好两个“管理办法”,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分层次集中开展各类专题培训,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及检测单位等市场参与各方都充分了解“管理办法”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强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争取社会、媒体、市民群众的监督。近期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1、支持监理、检测和施工企业切实履行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企业必须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一是监理和检测企业要切实提升自身能力。“管理办法”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是监理和检测费用单列、依规收费后,企业比的是人才队伍、技术水平、管理和服务能力,要更加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二是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干预监理和检测工作。监理和检测单位履行职责,建设单位的支持是关键因素之一。建设单位要保障监理费、检测费的落实,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支持监理、检测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赋予监理、检测企业的权力开展工作。不能为了赶工期,抓进度,忽视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和安全问题,随意干涉工程。三是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的责任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和检测单位履行职责,为监理和检测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2、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和检测管理信息平台作用

  “监理办法”明确了监理报告制度,“检测办法”更是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检测必须依托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开展。市建设交通委将更好地发挥本市“监理管理信息平台”和“检测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依托信息平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监理信息平台督促监理人员及时上传监理报告,以信息技术提高监理工作效率。通过工程检测信息平台,实时取得检测信息,以科技手段制止检测的造假。

  3、完善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监理和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一是抓紧配套制度建设。“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对一些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如监理和检测按规收费、监理报告制度、检测信息系统管理等,都需要出台指导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抓紧配套制度建设,使“管理办法”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强对监理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将组织开展“管理办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监理收费和监理报告制度的执行、检测信息系统的使用等创新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是加强监理和检测企业的动态监管。除了严格把握监理和检测企业准入标准、加强企业准入管理外,还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建立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按照“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的相应资格,为市场提供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使上海建筑市场的管理上新台阶,确保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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