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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本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价检(2011)002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1892号)精神,在已开展2011年秋季教育收费检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补充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检查所在区域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情况。已纳入市级检查的幼儿园、高中不再安排检查。

  检查时限: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本次检查开展时间为2011年11月至12月,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从11月起,在学校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重点抽查所在区县不少于30%的学校(含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阶段为整改处理阶段。12月,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要求被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包括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并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及统计表,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物价检查所。

  三、检查重点

  专项检查要重点对以下政策落实情况和收费行为开展检查:

  (一)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收费政策落实情况;

  (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

  (三)中职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违规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继续收取与录取学生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的;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学校直接或变相组织的培训获得入学便利)乱收费的;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

  (五)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

  (六)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试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继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行为;以区级示范园、转制等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七)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或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治理教育乱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稳定物价总水平的客观要求。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有序地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与区县教育、纠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三)加大查处力度

  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继续保持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的乱收费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对举报较多的学校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四)加强调查研究

  各区县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在检查中要发现、总结和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认真分析教育收费监管和教育收费政策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提供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知。

  附件: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联系人:余斌、黄健

  联系电话:54962819、54962811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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