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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就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及市政府要求,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执法手段之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具有重大影响。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是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法治工商的必然要求。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要意义,结合执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具体措施和责任部门

  各单位(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和宣传,完善执法制度,规范强制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扎实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1.加强学习,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自觉性。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局务会议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领导干部学法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召开执法人员座谈会、开展网上学法、法治小组学法、组织理论研究小组等多种形式组织一线执法干部全面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将对工商行政执法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工商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2.加强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将《行政强制法》作为本市工商系统新进公务员初任培训、工商所长培训、执法干部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除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举办的《行政强制法》专题培训外,各单位还要结合各自实际,通过以案说法、专题讲座、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培训活动。要通过培训,使广大执法干部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条文规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尽快适应《行政强制法》提出的新要求。

  3.加强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将《行政强制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以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为载体,采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同时要将宣传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主动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

  4.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工商所及检查支(大)队都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已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行政强制行为由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5.全面梳理涉及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配合上级机关做好清理工作。要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与《行政强制法》的要求进行比对,其中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要予以标注,以保障一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6.清理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对本市工商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如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7.完善行政强制相关的执法制度。要对现有行政执法制度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集中修改。如执法制度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谁制定、谁修改”的原则及时进行修改完善。该项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8.规范行政强制的相关法律文书。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做好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文书的修订、培训、金信工程模板调整等工作,确保《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陈述申辩制度、先行催告制度等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得到有效落实。该项工作要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

  (三)强化执法监督,确保《行政强制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9.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工作。在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工作。今后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不允许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也不得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的规定。涉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必须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10.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严格行政强制审批手续。执法过程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确需当场实施的,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如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扩展至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也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超期。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11.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案件核审、复核、听证、复议诉讼、执法检查等途径,全方位加大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规范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2011年度执法检查中,市局将对各分局、检查总队两年来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作重点检查,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行政强制类案件进行评估,以查代训,寻找差距。2012年,市局将对本市工商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再次进行全面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计划,切实保证《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

  (二)完善工作机制,保障《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准确、规范和高效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及市局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审批流程,规范案件核审程序,完善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制度,强化执法监督等途径,全面完善涉及行政强制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各分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队)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业务指导,在《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市局。市局有关处室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研究,整合信息资源,提供沟通平台,及时为一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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