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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等转发卫生部等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采供血工作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血液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近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始终保持对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展,较好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然而,由于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赖以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尚未解决,同时,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形式,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不断加大,特别是个别区域仍时有非法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发生,因而本市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对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防范、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充实执法力量,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同时,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研究对辖区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加强源头治理的策略。

  二、加强信息互通,增强衔接配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收集和监测,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无证行医一户一档系统的维护,确保新建档前的数据库更新与查询、建档时信息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档后的及时修正,要加强对系统信息的利用,有效打击流动性非法行医。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房管部门等单位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相关信息,及时协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合作,完善联席会议、案件协调会等机制,及时互相通报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线索。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已经两次行政处罚过的非法行医人信息抄报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其列入重点对象,便于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人员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或发现非法行医涉嫌致伤致死的,应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违法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人员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情况。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执法程序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市卫生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16号)要求,深入推进集中整治工作,并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复查。各区县要进一步巩固区域间、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尤其是针对地区结合部、流窜性非法行医、跨区域的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和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违法行为,区县间、相关部门间要积极开展联合集中执法行动,有效压缩非法行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和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面向社区、企事业单位献血组织者有关防范雇佣他人献血的培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血液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中,要注重办案程序,认真收集证据,及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做到监督执法与执法文书一一对应,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要有相应书面记录,确保法定职责履行到位。各区县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现场控制、配合检查,必要时对违法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要依法查处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严惩暴力抗法行为,保护正常的执法活动。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和媒体曝光的相关信息,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落实《规定》的工作要求情况联合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11年11月30日前分别报市卫生局(联系人:张震巍,22121607)和市公安局(联系人:邵梦阳,22023393),我局将联合市公安局对部分区县进行督导检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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