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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安监管规科〔2011〕196号

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要求,为促进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水平,现就推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重要性

  推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是加快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守法意识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其专业技术服务整体水平,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安全评价透明度,推进安全监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抓手。各机构要高度重视,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组织做好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形式和重点内容

  (一)建立工作网站,完善公开形式

  安全评价机构是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的责任主体。各机构要按照总局要求,建立公开机制,确定专人落实,于2011年12月底前建立工作网站,并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供网址,及时、准确地网上公开有关信息,主动公布投诉和举报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有规定可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安全评价机构的相关信息应及时网上公开。

  (二)明确重点内容,及时上网公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各机构要将网上公开相关综合信息和业务信息,特别是安全评价报告的信息作为工作重点,结合自身业务情况进行梳理,明确网上公开的具体内容。应网上公开的综合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机构简介、业务范围、主要专业技术设备、设施,机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服务情况表》格式,每季度公开为政府、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情况,机构认为需要网上公开的其他信息。应网上公开的安全评价报告信息主要包括:评价项目名称、评价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单位简介、评价类型、评价项目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等),评价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审核人,参与该项目评价工作的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该项目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评价报告的提交时间,机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各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上季度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有关信息和内容,按照安全评价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分门别类在网上公开。

  三、强化对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

  市安全监管局将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号令)、《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09〕167号)和《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9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对本市各机构执行安全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网上公开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对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质量和诚信管理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未按要求公开相关内容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机构,将视情况分别依法给予警告、暂停资质等处罚,确保网上公开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进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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