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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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