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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开展区县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建设评议工作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办〔2011〕12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评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我委于2010年9月制定下发了《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沪教委办〔2010〕104号)。为促进本市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和网站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和服务水平,经我委研究决定开展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评议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议对象

  本市17个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二、验收内容

  1.信息公开情况。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贯彻落实《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设置参照标准》要求,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设置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和信息目录分类的情况;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和发布情况;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发布情况;信息公开目录的动态更新情况;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程序公开及受理答复的情况;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的公开情况。

  2.网上便民服务。提供与招生考试相关的办事指南及网上便民服务的情况;招生考试便民问答的开设情况;提供各类招生考试表格下载服务情况;招生考试网上咨询、网上信访的办理状态、结果反馈的情况;与招生考试相关的网上公示、网上调查、网上讨论、网上征求意见等网上互动栏目建设的情况。

  3.网站表现形式。网站整体风格和界面、页面设计的合理、美观情况;网站栏目和内容合理布局的情况;网站相关链接、导航服务和信息检索的情况。

  三、验收方法

  本次验收采取“部门自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具体为:

  1.部门自查。由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具体验收指标(见附件)逐项对照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2.现场评估。由我委根据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自查情况,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

  四、实施步骤

  1.10月下旬前,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自查,准备自查报告,并提交我委办公室。

  2.10月底前,我委组织开展现场评估。由各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陈述、演示(提交相关制度文件),由专家组现场审查评估。

  3.11月,我委公布验收结果。

  五、组织实施

  我委办公室负责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汇总反馈验收结果。请各区县教育局指导所属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做好参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指标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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