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食安〔2011〕708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
近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珠海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new york痘痘美肤精华液681”6个批次产品均被检出含盐酸林可霉素,且含量均在8000ug/g以上(见附件)。为保护公众健康消费权益,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上述批次的违法产品予以查禁,并对生产厂家标示为“珠海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祛痘类化妆品采取重点查控措施。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被列入《“new york痘痘美肤精华液681”违法产品目录》的批次产品,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使用。
二、对标示为“珠海吉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祛痘类化妆品采取重点查控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凡发现该企业生产的祛痘类化妆品,应及时予以监督抽检。
三、各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应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上述违法产品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隐匿或擅自退货。对列为重点查控的产品,各化妆品销售使用单位应谨慎采购,严把进货验收关。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产品的检查,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严肃予以查处。
附件:“new york痘痘美肤精华液681”违法产品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