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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办发〔2011〕4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的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本市30万亩最低保有水产养殖面积,维护和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

  到2011年底,各区县及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企业要较为全面地完成本市农业布局规划内水产养殖水面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发证登记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细化农业布局规划

  1.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市农业布局规划中规划的水产养殖场用地,进一步明确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重点要明确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等。细化后的规划以及动态调整,要与本市农业布局规划相衔接,并统一纳入本市农业布局规划系统。要搞好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和航运、港口、旅游等规划的衔接,既注意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又妥善处理水产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为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以及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留出一定的养殖区域,对传统养殖区、已经形成集中连片的养殖基地、其他行业难以利用的低洼盐碱地等,应当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某些多功能区域,在限定养殖方式、种类和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长期养殖区;对已经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者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可以规划为临时养殖区。

  (二)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

  1.严格执行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市、区县农委要健全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发证和登记建档等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权属争议,依法保障当地渔业生产者优先获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并按照长期、稳定的原则,确定养殖使用权期限。

  2.明确《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的发放办法。(1)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为:一是市内养殖水域由养殖权人向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二是在外省市由本市管辖的国有养殖水域由养殖权人向市农委提出申请,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2)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为:一是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由发包方将承包合同、承包方情况等养殖证申请材料报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农委,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二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的,由承包方向养殖水域所在地的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由同级政府核发养殖证。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养殖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3.把握好新、旧养殖证的使用衔接。农业部要求在2011年1月1日后,启用新版养殖证和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为此,市、区县农委要积极搞好衔接,尽快组织力量,开展新、旧养殖证的换发工作,并及时将2011年1月1日后有效的养殖证基本信息录入新版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不断提高养殖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对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宜渔农田改为水产养殖的,原则上不再核发养殖证,已核发的养殖证不改变原有土地属性。

  4.加强发证登记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引导。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也是加强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具体体现。市、区县农委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要通过媒体宣传以及资料印发等多种渠道、方式,积极宣传持有养殖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养殖权人主动申****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养殖证核发及管理,抓紧将农业产业布局规划落地,明确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市、区县农委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养殖证的审核,完成养殖证发证登记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宣传到位、管理到位,按时完成本市农业布局规划的细化工作和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市农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考核通报和进度统计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执法,维护权益。市、区县农委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要加大养殖业执法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视情节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权人的权益。

  (四)加强协调,落实政策。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除依法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为确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测绘、审核、公示、公告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要把持有养殖证作为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的基本条件之一,将实施支渔惠渔政策与发放养殖证紧密挂钩。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和支持养殖证制度建设,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养殖证有机结合,共同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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