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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卫设备设施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县财政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卫设备设施政府采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环卫设备设施纳入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从2012年起,将环卫车辆以及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的环卫设备设施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当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环卫设备设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采购信息必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发布。

  二、推进环卫设备设施的批量集中采购

  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垃圾箱、废物箱、作业机具等环卫设备设施采购次数频繁、采购的单项、单价金额较小的情况,推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乡镇同类或类似的采购项目应合并批量采购,形成规模效应,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

  三、完善环卫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各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卫设备设施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的职责,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规范环卫设施设备的采购、验收、领用、处置程序,加强环卫设备设施维护管理。

  四、加强环卫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环卫设备设施的采购、使用和维护的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乡镇政府采购的监管

  各乡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发生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各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区县政府采购管理,采购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应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环卫设备设施政府采购的监管。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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