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体〔2011〕4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开展本市中小学校教室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45号)的要求,为推进本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本市研究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辖区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降低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一、实施要求
(一)课桌椅配置
1.课桌椅型号的选择。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的要求,在10种型号中选择符合学生身高的课桌椅。即一名学生适用两种型号课桌椅时,应优先选用尺寸较大的型号;每间教室内应配置2种以上不同型号的课桌椅,或配备可调式课桌椅。
2.课桌椅购置计划。学校在制定课桌椅购置计划时,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第一篇第8.1款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学生学年期中乃至期末的身高组成比例,选择与学生身高相匹配的课桌椅型号和数量。
3.特殊学生配置要求。对于身高、坐高、体重等体征明显超常的学生,可定制特殊型号的课桌椅,以满足个性需求。
4.课桌椅调配办法。目前在用的、课斗高度与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的课桌椅中:1至5号课桌椅可以继续使用至2015年;6至10号课桌椅应在2012年8月底之前按国家标准完成整改。
(二)尺寸规格和技术要求
新配置入校的课桌椅应严格按照《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课桌椅》(QB/T4071-2010)(以下统称《标准》)要求执行;课桌椅必须按国标要求附着安全、醒目的永久性标识,标识的规格大小、颜色、位置可由各区县教育局参照国标自行设计,并在辖区内统一实施。
(三)课桌椅管理使用
1.组织课桌椅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和执行人应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标准》的培训和落实。
2.加强课桌椅采购与质量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采购符合《标准》的课桌椅,并要求课桌椅供应企业提供符合《标准》的型式检验报告,必要时可对所采购的课桌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上海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应督促企业加强课桌椅技术攻关,提高产品质量。
3.制定课桌椅改善工作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项工作列入常态化管理,加强课桌椅改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中有关要求和我委有关文件精神,建立以学校领导、总务主任、卫生保健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实施人员的工作网络,分工明确,确保每学期调整一次课桌椅,以符合学生身高增长的要求。
4.课桌椅排列要求。课桌椅在教室里的排列,最前排边座学生与黑板远端的最小水平视角为30°。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教学黑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2.00米(宜为2.50米);最后一排课桌的后沿与黑板的最大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米,中学不宜大于8.50米。教室最后应设不小于0.60米的横向走道。纵向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60米。
5.建立课桌椅调配机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各校置换下来的符合标准的课桌椅尽量有计划地做好校际调剂。
二、监督检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开展本市中小学校教室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45号)中关于课桌椅改善工作的实施进度要求,完成中小学校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并确保课桌椅分配符合率达到80%以上。市教委将中小学课桌椅分配符合率纳入学校督导体系。
三、“分配符合率”计算方式
在抽样教室中,测量教室内所有在座学生身高及相应课桌椅高度,按照GB/T3976规定的课桌椅各型号的身高范围进行评价,被测量课桌椅号数在使用者身高范围内,则分配符合。
计算公式为:M=x100%
式中:M为课桌或课椅分配符合率;c为课桌与课椅号与就坐学生身高相符合的人数;b为被测学生数。